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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与执法:调查发现违规行为并立即采取行动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 月13 日该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经过了初步调查认为有证据表明该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于6 月15 日立案。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 年5月18日15 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与执法:调查发现违规行为并立即采取行动

教学目标

学习职业卫生监督知识,目的是领会掌握职业卫生工作中行政执法的概况。了解掌握职业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以及技术支撑。以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能够加以理解运用,促进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进步。

案例讨论

(一)职业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案例之一

2012年6月9日××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某省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市某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6 月13 日该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

××市金属有限公司位于××市经济开发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声、三氯乙烯等因素。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发出了××市卫监[2012]01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2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厂射腊车间(含浸浆工序)空气采集了两个样本,三氯乙烯浓度分别为150.8mg/立方米和85.2mg/立方米都超过了标准值30mg/立方米。5 月12日卫生厅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该厂一名工人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经过了初步调查认为有证据表明该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于6 月15 日立案。6 月22 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厂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于6 月29日到该厂检查其落实卫监[2012]01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情况,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意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6 月29 日,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合议,作出了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7 月2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厂3 日内没有提出要求听证,自动放弃听证权利。7 月28日,市卫生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卫职罚字[2012]0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8 月14 日,该厂缴纳了伍万元的罚款。

案例分析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间空气检测报告为证,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给予罚款伍万元是准确的。

2.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3.监督执法及时、合法

6月13 日,市卫生局监督员对该厂发出了卫监[2012]0107 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厂在6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6月29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厂检查,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为了防止危害工人健康的事情再次发生,卫生监督员及时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本案监督执法过程完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执法。

该案例对于安监局如何实施好职业卫生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具有借鉴意义。

(二)职业卫生监督案例之二

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 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合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 年5月18日15 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7.2m3,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

(1)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完全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

(2)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掌握的资料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正面回应, 最终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的决定表示理解。整个办案过程无任何瑕疵或不足。

(3)凸显人性化办案。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自觉履行的情况下,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办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我们用书面形式“再次提醒你单位按时缴纳罚款,并给予宽限一周时间。如你单位仍不自动履行,我局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举在凸显人性化办案的同时,进一步震慑了当事人,为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关键作用,从而也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4)由于种种原因,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至今未完成一例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执行听证程序举行听证会的较大数额罚款且最终完全自觉履行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

另外,此案也为今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提供了成功范例。

(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三)马鞍山市卫生局查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案情简介〕(www.xing528.com)

2006年3月下旬,马鞍山市卫生局在组织开展“卫监2 号”行动中,发现同处花山工业区内的××炉料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和××工贸公司三家单位均从事炉料和炼铁生产工作,该三家公司均为2004 年以来新建的公司,劳动者均为2004 年到2006年陆续新上岗工人,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接触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用人单位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于是分别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以上三家单位在15 天内组织接触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到期后,市卫生局组织卫生执法人员进行验收,并现场抽查了部分劳动者发现工人均没有体检,在随后制作的笔录里三家单位均签字认可未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主要证据〕

(1)2006年3月《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2006 年4 月《现场检查笔录》;

(2)公司管理人员(负责人)认可工人没有体检的询问笔录;

(3)卫生监督所对劳动者作业场所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性检测报告;

(4)卫生执法人员检查及检测时照片。

〔处理结果〕

市卫生局以三家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以上单位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三家单位均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最后都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是用来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和切身利益的法律规范。而职业卫生监督是保障职业卫生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一类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可以有效防治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提高职业生命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文明进步。

本章主要内容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监督的原则,前期预防与劳动过程的职业卫生监督,包括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2010年10月8日,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 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1)负责制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3)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1)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和协助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病人的善后处理。

职业卫生监督是一整套系统性的工程,包括相当庞大的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职业卫生监督包括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职业卫生与安全健康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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