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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及执法措施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涵盖了目前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和职责做出了规定,执法行为必须受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

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及执法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领域一部最基本的法律,为开展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涵盖了目前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规定。

(一)职业病界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目前都不属于职业病。卫生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02年4月18日公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定为十大类115 种。2013 年,根据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职业病目录》更名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共10 类,132 种。

(二)主要法律关系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四方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及卫生行政部门。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义务主体,劳动者是职业病防治的权利主体。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就构成了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职业病防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维护源的治理、建设项目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评价与控制、劳动者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治疗以及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等(统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工作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队伍来承担。因此,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职业病防治法》还规范了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专业队伍的行为,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和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二者之间构成了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上的服务契约关系,必须同时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与监督管理对象之间法律关系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执法主体,承担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义务的情况;二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是否依法、是否规范等情况。职业病防治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和职责做出了规定,执法行为必须受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

(三)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与核心内容之一。职业卫生保护,是指为保护和促进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创造和改善适合人体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所采取的各种管理与技术措施。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享有的保护自身不受职业病危害的权利,以及职业病病人应当享有的医学照顾、生活保障和工作安置的权利。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www.xing528.com)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用品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获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外,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或者有必要时(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可以说,《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是全方位的。

(四)用人单位有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必然需要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2)职业卫生管理及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职业病危害检测及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培训教育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6)健康监护及落实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

(7)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

(8)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9)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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