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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的概念、意义与原则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卫生监督按其性质可分为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和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按照监督管理的内容可分为建设项目的前期预防监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监督、职业病防治监督、职业病危害事故监督等。

职业卫生监督的概念、意义与原则

(一)职业卫生监督的概念

职业卫生监督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方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服务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的一部分,是保证职业病防治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条件处于良好的状态,预防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保证和促进生产劳动的顺利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按其性质可分为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和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按照监督管理的内容可分为建设项目的前期预防监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监督、职业病防治监督、职业病危害事故监督等。

(二)职业卫生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1)预防: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必须贯彻于职业病防治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措施。它包括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特别是前期预防,强调从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对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批准,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批准,对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批准等,对预防职业病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2)控制:是指对工作场所或者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干预措施,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审核、对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监督检查,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等,对于控制职业病危害是必不可少的。

(3)消除:是指依靠科技进步,从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其他治理措施,用无毒害材料、工艺代替有毒害材料、工艺,根据工作场所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进行毒性鉴定等资料进行审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等,均属于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2.防治职业病

防治职业病是指职业病的预防、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职业病危害的治理和治疗。防,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治,首先是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积极治理,其次是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医治、疗养和康复,包括职业健康、职业能力在内的职业素质尽可能的恢复。

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是我国新时期职业卫生工作的核心,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www.xing528.com)

4.促进经济发展

健康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人类发展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劳动者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应该是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受益者。保护劳动者健康、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是提高个人职业素质和用人单位整体素质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直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及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国内外大量事实和报告数据表明,职业病危害是造成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因素,不仅给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身心痛苦,而且造成劳动者的创造能力、劳动能力的丧失,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和经济的巨大损失。劳动者健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不仅密切关系到劳动者家庭幸福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而且对提高劳动者工作生命质量、延长劳动者有效工作年限、保持劳动者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

(三)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职业卫生监督的原则体现了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1.预防为主

在整个职业卫生监督中,要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防治结合

职业卫生监督要坚持防治结合的方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正确处理“防”与“治”的关系,既不能轻“防”重“治”,不“防”只“治”,更不允许采取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等用工形式或者其他手段逃避不“防”不“治”的法律责任,防止轻视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或者对劳动者职业病的检查诊断与治疗康复。

3.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

4.综合治理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一切有形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并将其纳入到法制化统一监督管理的轨道。对职业病危害所进行的治理,包括政府的规划管理与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会组织的督促与协助、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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