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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的主体——卫生监督与执法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加强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的有关监督管理作用,使国家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监督管理紧密结合,以增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力度,有效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监督的主体——卫生监督与执法

职业卫生监督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的相对人,一是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主要监督检查其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义务的情况;二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资质、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规范等情况。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2011年12月31日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如: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督管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仍然负责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中的部分工作,如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治疗康复等。(www.xing528.com)

其目的在于理顺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分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在加强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的有关监督管理作用,使国家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监督管理紧密结合,以增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力度,有效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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