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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报告管理监督方法,卫生监督与执法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统一规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断报告管理监督方法,卫生监督与执法

(一)职业病诊断与诊断争议鉴定

1.职业病诊断

(1)诊断机构条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③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④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2)诊断人员条件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①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④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⑤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3)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①诊断原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A.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B.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D.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E.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②《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B.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C.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统一规定。

(4)用人单位举证责任:①提供诊断所需的现场危害检测资料;②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5)劳动者有权选择诊断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www.xing528.com)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由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开展鉴定工作。

(2)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3)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3.诊断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①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②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③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④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二)职业病报告制度

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安监、卫生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掌握职业病发病动态、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治措施和保障职业病患者权益的重要前提。

1.职业病报告种类及要求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2013 年4 月10 日修订实施后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职业病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急性职业病报告:具体要求是:①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用电话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职业卫生监督机构;③有关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①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本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③对确诊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2.职业病报告程序及要求

(1)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①用人单位;②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③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2)报告时限要求:①三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死亡的急性职业病立即电话报告;②发生三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 小时内电话报告或填写《职业病报告卡》报告;③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应在15 日内报告,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职业病报告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技术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省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落实职业病报告实施方案,开展职业病报告工作,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督促区、县疾控中心及时上报职业病,开展漏报调查、相关质量控制与评价,完成上级交付的报告任务。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任务,规范登记、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核实报告内容,组织年度漏报调查和质量评估,定期对辖区内的报告机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完成上级交付的报告任务。

(5)职业病诊断机构将诊断的职业病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报送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汇总后同时报送省卫计委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对职业病报告的处理

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数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报告后应采取以下措施:①会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即赴现场调查,进行现场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②采取临时控制措施;③根据现场调查,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进行应急健康体检和必要的住院观察;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职业病报告后,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采取相应调查核实和处理措施。

4.职业病统计报告

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是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及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报告管理区域内所发生的职业病病例,做好现场调查表的填报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本管辖区域内职业病报告责任人和职业病报告管理单位加强监督,确保不发生职业病的漏报、误报、瞒报或拒报现象。对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职业卫生监督包括:①疑似职业病病人获得诊断保障的落实情况;②职业病病人待遇保障,如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病人的安置等;③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工伤保险的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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