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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经卫生检疫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法律制度

(一)检疫制度

检疫是为了预防传染病的输入、传出和传播所采取的综合措施,包括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具体检疫制度如下:

(1)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2)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3)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4)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5)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6)对于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在接受入境检疫时,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7)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8)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来往,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具名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来往,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传染病监测制度

传染病监测是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疾病的发生、发展、流行。传染病监测的对象为入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具体传染病监测制度如下:

(1)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3)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三)卫生监督制度

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按照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等活动。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具体口岸卫生监督制度如下:

(1)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2)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3)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4)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四)卫生处理制度

卫生处理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出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对入、出境交通工具实施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卫生处理对象包括入、出境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尸体、棺柩、骸骨以及口岸辖区。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口岸卫生监督制度如下:

(1)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卫生处理时,应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防止对交通工具的结构和设备造成损害;防止发生火灾;防止对行李、货物造成损害。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如发现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都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www.xing528.com)

(3)对入境、出境的废旧物品和曾行驶于境外港口的废旧交通工具,根据污染程度,分别实施消毒、除鼠、除虫,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

(4)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5)由国外起运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货物,如果不在境内换装,除发生在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实施卫生处理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处理。

(6)卫生检疫机关对已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不再重复实施卫生处理。但如发现在原实施卫生处理的口岸或者该交通工具上,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进一步实施卫生处理;在到达本口岸前其他口岸实施的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的仍需实施卫生处理。

(7)在国境口岸或者交通工具上发现啮齿动物有反常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或者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卫生检疫机构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实施卫生处理。

(8)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 个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一次鼠患检查,卫生检疫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除鼠或者免予除鼠,并且分别发给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9)在国境口岸停留的国内航行的船舶如果存在鼠患,船方应当进行除鼠。根据船方申请,也可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除鼠。

(10)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自国外或者国外某些地区的人员在入境时,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有效的某种预防接种证书或者健康证明。黄热病疫苗预防接种的有效期为:自接种后第10日起,10年内有效。如果前次接种不满10 年又经复种,自复种的当日起,10年内有效。其他预防接种的有效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法律责任制度

1.行政责任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具体规定如下:

(1)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行为包括: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瞒报携带禁止进口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2)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为包括: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3)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为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处分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构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罪,应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予以制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讨论

国境检疫人员职业犯罪的后果不仅仅是个人的,而可能是危及国民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但在实际工作中,检测与监测工作要做到疏而不漏难度巨大。入境人员拒报或谎报健康情况现象时有发生。

讨论题:

因检疫对象原因而造成的疾病传播,是检疫对象的责任还是检疫人员、检疫机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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