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药厂职工储蓄简章(1930)[85]
第一条 凡为本公司及所属分支店工厂职工均得适用本简章。
第二条 职工月薪在十元以上者每月提十分之一为储蓄。
第三条 储蓄款项存放本公司银产部。
第四条 总店及本埠支店工厂等储蓄款项直接送交银产部,外埠分店则汇交总店转交。
第五条 银产部收存此项储蓄只对各该店厂负责,店厂对各个人负责。
第六条 储蓄存款不用存折,平时以各该店厂逐月发薪清单为凭,至年终由银产部分缮结单,送与各店厂会计处核对。
第七条 储蓄存款年息一分二厘,每届年终结算一次利上生利。
第八条 存款人于退职后一个月得向各该店厂提取存项。
第九条 储蓄存款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经各该店厂经理核准,得酌量提取之:
(甲)父母大故;
(乙)本人结婚;
(丙)儿女婚嫁;
(丁)特别事故。
第十条 提取储蓄存款时,用定式支单须由各该经理会计及存款本人盖印;遇有存款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及其家属领取,必要时得令其觅保具领。
第十一条 存款人退职后,如故意不将储蓄存款提取,逾两月停止生息。
第十二条 本简章经店务会议通过,董事会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修改之。
中华民国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储蓄简章(1934)
五洲大药房员司储蓄简章
五洲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员司储蓄简章
第一条 凡为本公司及所属分支店工厂员司,均得适用本简章(但加入其他法定储蓄者不在此限)。(www.xing528.com)
第二条 员司月薪在十元以上者每月提十分之一为储蓄。
第三条 储蓄款项存放本公司银产部。
第四条 总店及本埠支店工厂等储蓄款项直接送交银产部,外埠分店则汇交总店转交。
第五条 此项储蓄存款由本公司负责。
第六条 储蓄存款不用存折,平时以各该店厂逐月发薪清单为凭,至年终由银产部分缮结单,送与各店厂转交存款人。
第七条 储蓄存款年息一分二厘,每届年终结算一次利上生利。
第八条 存款人于退职后一个月得向各该店厂提取存项。
第九条 储蓄存款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经各该店厂经理核准,得酌量提取之。
(甲)父母大故;
(乙)本人结婚;
(丙)儿女婚嫁;
(丁)特别事故。
第十条 提取储蓄存款时,用定式支单须由各该经理会计及存款本人盖印;遇有存款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及其家属领取,必要时得令其觅保具领。
第十一条 存款人退职后,如故意不将储蓄存款提取,逾两月停止生息。
第十二条 本简章经店务会议通过,董事会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修改之。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
第一厂,徐家汇
第二厂,沪西安和寺路
第三厂,闸北恒业路
第四厂,宁波东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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