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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药厂:储蓄简章与修正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洲药厂职工储蓄简章[85]第一条凡为本公司及所属分支店工厂职工均得适用本简章。中华民国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储蓄简章五洲大药房员司储蓄简章五洲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员司储蓄简章第一条凡为本公司及所属分支店工厂员司,均得适用本简章。第五条此项储蓄存款由本公司负责。第十一条存款人退职后,如故意不将储蓄存款提取,逾两月停止生息。

五洲药厂:储蓄简章与修正

五洲药厂职工储蓄简章(1930)[85]

第一条 凡为本公司及所属分支店工厂职工均得适用本简章。

第二条 职工月薪在十元以上者每月提十分之一为储蓄。

第三条 储蓄款项存放本公司银产部。

第四条 总店及本埠支店工厂等储蓄款项直接送交银产部,外埠分店则汇交总店转交。

第五条 银产部收存此项储蓄只对各该店厂负责,店厂对各个人负责。

第六条 储蓄存款不用存折,平时以各该店厂逐月发薪清单为凭,至年终由银产部分缮结单,送与各店厂会计处核对。

第七条 储蓄存款年息一分二厘,每届年终结算一次利上生利。

第八条 存款人于退职后一个月得向各该店厂提取存项。

第九条 储蓄存款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经各该店厂经理核准,得酌量提取之:

(甲)父母大故;

(乙)本人结婚;

(丙)儿女婚嫁

(丁)特别事故。

第十条 提取储蓄存款时,用定式支单须由各该经理会计及存款本人盖印;遇有存款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及其家属领取,必要时得令其觅保具领。

第十一条 存款人退职后,如故意不将储蓄存款提取,逾两月停止生息。

第十二条 本简章经店务会议通过,董事会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修改之。

中华民国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储蓄简章(1934)

五洲大药房员司储蓄简章

五洲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员司储蓄简章

第一条 凡为本公司及所属分支店工厂员司,均得适用本简章(但加入其他法定储蓄者不在此限)。(www.xing528.com)

第二条 员司月薪在十元以上者每月提十分之一为储蓄。

第三条 储蓄款项存放本公司银产部。

第四条 总店及本埠支店工厂等储蓄款项直接送交银产部,外埠分店则汇交总店转交。

第五条 此项储蓄存款由本公司负责。

第六条 储蓄存款不用存折,平时以各该店厂逐月发薪清单为凭,至年终由银产部分缮结单,送与各店厂转交存款人。

第七条 储蓄存款年息一分二厘,每届年终结算一次利上生利。

第八条 存款人于退职后一个月得向各该店厂提取存项。

第九条 储蓄存款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经各该店厂经理核准,得酌量提取之。

(甲)父母大故;

(乙)本人结婚;

(丙)儿女婚嫁;

(丁)特别事故。

第十条 提取储蓄存款时,用定式支单须由各该经理会计及存款本人盖印;遇有存款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及其家属领取,必要时得令其觅保具领。

第十一条 存款人退职后,如故意不将储蓄存款提取,逾两月停止生息。

第十二条 本简章经店务会议通过,董事会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修改之。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

第一厂,徐家汇

第二厂,沪西安和寺路

第三厂,闸北恒业路

第四厂,宁波东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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