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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建设厅奖励员工储蓄暂行办法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浙江省政府建设厅所属营业机关奖励员工储蓄暂行办法[95]第一条浙江省政府建设厅所属营业机关办理员工储蓄,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行之。第二条建设厅所属营业机关于年度结算时,如确有盈余,得于次年度起呈准建设厅奖励员工储蓄,但临时雇用及专办建筑时期工程之员,均不得享受本办法之利益。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厅呈奉,省政府核准公布施行。

浙江省政府建设厅奖励员工储蓄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建设厅所属营业机关奖励员工储蓄暂行办法(1935)[95]

第一条 浙江省政府建设厅所属营业机关办理员工储蓄,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行之。

第二条 建设厅所属营业机关于年度结算时,如确有盈余,得于次年度起呈准建设厅奖励员工储蓄,但临时雇用及专办建筑时期工程之员,均不得享受本办法之利益。

第三条 各员工按月扣存之储蓄金额以二元至十二元为度,由各该机关参酌情形按照俸给数目支配呈厅核准。

第四条 员工储蓄金按月于发给薪工时,照规定数目扣存殷实银行,另由机关给予奖励金一并作本生息,其给奖成数应以优待低级员工为原则,奖金总额以不超过储蓄金总额百分之十为度。

第五条 员工储蓄款项,每半年结账一次,照银行存款利息结算并入各员工下期储蓄金项下继续生息。

第六条 此项员工储蓄自开始办理之日起,满三年后总结算一次,并发还全部本息,满期发还后如需继续举办,应再呈厅核准。

第七条 员工于储蓄满期日以前卸职时,所有该员工名下储款及奖励金本息得于卸职后半个月内先行发还,但因舞弊而被开革者除扣回奖励金本息外,如有亏欠公款情事,并应将其自身储存本息尽先抵偿。

第八条 员工于储蓄未满期前,仍在原机关继续服务者,不得中途停止或将储本转让他人或请求发还存款本息。(www.xing528.com)

第九条 办理员工储蓄各机关应组织保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一切事务

保管委员会由员工推选管理委员三人至五人,监察委员二人组织之,再由管理委员互推主任一人,主持会务均由各该机关呈厅备案。

第十条 员工储蓄金应由保管委员会选定殷实银行专款存储生息,不得购买股票债票或投资于任何工商业。

第十一条 保管委员会应每月开会一次,并于每年终召集员工大会一次,解决一切有关储蓄事宜。

第十二条 保管委员会应将员工储金之全部情形设置账册详细登记,每半年结账后列表公告一次。

第十三条 各营业机关呈请办理员工储蓄时应编送详细预算,并拟具员工储蓄处理办法呈请建设厅核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厅呈奉,省政府核准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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