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杭州市政府公安局试办警察官吏储金简章[101]第一条本局为谋警界生计上之活动并坚警界服务上之决心起见,凡在职警察官吏均应遵照本简章之规定按月储蓄。第六条委员会接收储金后应将存款簿复行审查签字盖章并掣付收据交局存查。第九条储金利息每半年结算一次,各员警所得利息总额拨入储金前项利息于每年一月及七月结算。第十条员警储金不得自由支用,但有婚丧事故经本局查明属实者不在此限。第十四条本简章自公布日施行。
杭州市政府公安局试办警察官吏储金简章(1929)[101]
第一条 本局为谋警界生计上之活动并坚警界服务上之决心起见,凡在职警察官吏均应遵照本简章之规定按月储蓄。
第二条 警察官吏储金分下列二种:
甲种储金:(一)巡官,每月二元;(二)巡长,每月一元;(三)巡警,每月五角。
乙种储蓄:巡官长警以外职员均以薪水百分之五为额定储金,本局人员除额定储金外如有情愿多储者其所存金额由该员自行酌定。
第三条 自简章实行后凡遇增加薪津时每月以增加薪津之半额为储论。
第四条 员警储金由本局各职员组织储金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其规则另定之。
第五条 员警储金本局于每月发薪饷时,按照本局及各区署队所送储金表,另立存款簿,所存数目即在应发薪饷内扣除并在存款簿内签字盖章连同储金转交委员会核收。
第六条 委员会接收储金后应将存款簿复行审查签字盖章并掣付收据交局存查。一面将储金汇送银行收存其储金摺据发交原局区队所转给各员警自行收执。
第七条 银行所发存款簿应由委员会保存。
第八条 储金利率照银行储蓄章程从优规定计算。(https://www.xing528.com)
第九条 储金利息每半年结算一次,各员警所得利息总额拨入储金前项利息于每年一月及七月结算。
第十条 员警储金不得自由支用,但有婚丧事故经本局查明属实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员警有下列事故时,其储金得随时交还之:
(一)死亡;
(二)告退;
(三)开除。
第十二条 凡未届算息期间,因婚丧事故或告退及开除领用储金须将存款簿呈请本局核明签字后,方准转知委员会给领,惟其本期息金概不发给拨充委员会公用。
第十三条 本局得酌提全年息金十分之二拨作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十四条 本简章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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