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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与帮助:法制与道德(中学)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主义的行为。”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与帮助:法制与道德(中学)

一、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为了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作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主要有:

1.财政、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如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民族补助专款,给民族自治地方予以扶助;在分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时,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组织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等等。

2.教育、科学、文化方面的帮助。

如国家举办民族学院,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班,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调派适当数量的教师、医生、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

3.对上级国家机关领导的要求。(www.xing528.com)

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应当对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二、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我们党和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我国各民族之间已经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主义的行为。”因此,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都要自觉地执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为了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须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要与极少数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作斗争。每个公民都必须牢记,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族人民神圣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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