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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制与道德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使选举更具广泛性,《选举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归侨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这种选举方式,是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实行监督的一种手段,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制与道德

一、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占适龄人口97%以上,包括各方面各阶层的人士,即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国家公务人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归国华侨等(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例外)。为了使选举更具广泛性,《选举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归侨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二、平等性原则

《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一规定表明,每一选民在一次直接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因身份、地位、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的不同而产生影响。也就是说,选民在选举中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受任何限制和歧视,投票权一律平等。

选举的平等性不仅体现在上述规定方面,还体现在其他方面。在我国,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符合条件者,均可当选人大代表。如第四届全国人大妇女代表有635人,占代表总数的22.63%。我国各民族平等,没有种族歧视,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同样的选举权。《选举法》对少数民族作了专章规定,还给予照顾,如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使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得到充分体现。

此外,选举的平等性也体现在党内和党外、干部和群众等方面。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指由公民直接投票选出当选人。间接选举是指由公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当选人。(www.xing528.com)

按照《选举法》规定,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出,即由间接选举产生。

四、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就是指选举代表时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它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等额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额和应选名额相等,供选民或代表的选择只在一定范围内,若另选代表候选人以外的人,其当选的可能性就很小,从而影响民主权利的行使。差额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供选民或代表选择的范围就大一些,这样就使选民能够更好地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代表。

五、无记名投票

公民投票分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两种形式。公开投票是指在选举时,除公开被选举人的姓名外,还要记上选举人的姓名;秘密投票是指在选票上仅记明被选举人的姓名,不记载选举人的姓名。公开投票也称记名投票,秘密投票也称无记名投票。

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比记名投票方式民主性更强,可以使投票人不受外界干扰,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选民对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或者在候选人以外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又不至于被代表候选人发现和遭受打击报复。这种选举方式,是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实行监督的一种手段,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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