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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受理、主管与管辖权异议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有的法院把主管异议等同于管辖权异议,如果不支持被告的主管异议请求,便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被告的主管异议。笔者认为,以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处理主管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主管异议与管辖权异议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程序性异议,不能相互混淆。

异议处理:受理、主管与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由此可知,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只有两个:要么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要么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第三种结果,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 《合同法解释 (一)》) 第30条规定的驳回原告起诉。[14]

2.主管异议的处理

法院如果支持被告的主管异议请求,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于法院如果不支持被告的主管异议请求应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 没有明确的规定。诉讼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把主管异议等同于管辖权异议,如果不支持被告的主管异议请求,便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被告的主管异议。有的法院则以通知或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被告。笔者认为,以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处理主管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法院如果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被告的主管异议,意味着被告如果不服该裁定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而按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被告只能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才能提起上诉,没有规定被告对驳回主管异议的裁定不服也可以上诉。主管异议与管辖权异议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程序性异议,不能相互混淆。为了在审判实践中将二者区分开来,有的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制订了相关的规范。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 (条款) 或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审理。”(www.xing528.com)

笔者也不赞成以通知或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被告驳回主管异议的结果。毕竟主管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于纠正法院错误受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以通知或谈话笔录的方式向被告告知主管异议的结果,既不严肃也不正规,有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之嫌。因此,笔者建议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被告的主管异议,但同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此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3.受理异议的处理

对于被告提出的受理异议请求,如果法院认为合理,应当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受理异议的请求不合理,应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 没有作出规定,诉讼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也不统一。笔者建议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被告的受理异议,同时告知被告该裁定一经作出便发生效力,不得上诉。理由同上,笔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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