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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其他被告能否上诉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的起诉被法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其他被告能否上诉

1.管辖权异议案件当事人的称谓问题

能否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与当事人的地位和称谓密切相关。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印发的诉讼文书样式中,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首部当事人的称谓为 “原告” “被告”,并且需要列明本案全部当事人。这一做法不妥。首先,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针对原告选择受诉法院而言,争议发生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与原告之间,与本案其他当事人无关,将其他当事人纳入裁定书纯属画蛇添足。其次,将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列为当事人之一,就意味着赋予了其提起上诉的权利,这显然是有违一般的法律和逻辑。综上,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设定,既不符合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自身特性,又违反一般的诉讼法理。因此,在制作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应将当事人称谓确定为 “申请人” 和 “被申请人”,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被告为申请人,原告为被申请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无需在裁定书首部列明。[15]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重新印发了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其中管辖部分所列诉讼文书样式1——《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用)——是专供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使用的。从该裁定书的样式来看,其首部当事人的称谓依然为 “原告”“被告”,并且需要列明本案全部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可见,2016年的裁定书样式与1993年的样式一致。

2.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其他被告能否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www.xing528.com)

笔者不同意上述将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当事人的称谓由原告、被告改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观点。管辖权异议看似是发生在原告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之间的争议,但其结果其实与其他当事人密切相关。原告的起诉被法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共同被告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意味着其不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共同被告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意味着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受诉法院支持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的请求,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很可能会违背其他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的意志,因此应当赋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以上诉权,这并不违背一般的法律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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