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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规制与诉讼促进义务探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的诉讼促进原则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对当事人举证期、答辩期的规定来间接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因此,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司法规制,并没有违背法律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相反,还能够使诉讼程序得意有效、顺利地完成,使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免受诉讼恶意的损害,同时也能使司法资源不因当事人的恶意被浪费,这不仅符合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也满足法律对司法公正、诉权保障的要求。

管辖权异议的规制与诉讼促进义务探析

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源于1976年德国的《简化与加速诉讼程序的法律》中的“诉讼促进原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的诉讼促进原则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对当事人举证期、答辩期的规定来间接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和善意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不故意做出虚假陈述或恶意掩盖事实的行为。[7]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诉讼的停滞与迟延,并不能使当事人的纠纷尽快通过诉讼得到解决。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对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作出了修改和完善,但是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当事人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仍然是从确定法院管辖权以后才能起算。诚然,法律这样的规定符合当事人诉权保障的要求,但也使一部分当事人意图通过合法地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恶意地拖延诉讼。从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定义我们可以推知,这种没有合法目的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并不存在善意,相反,由于当事人恶意延迟实体审判的开始还可能造成起诉方实体权利受到损害,而当事人的这种故意、恶意造成诉讼停滞和迟延的行为应当是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所排除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并没有提供合理的证据对其异议进行证明,大部分当事人甚至不能给自己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正当、合法的依据,也就意味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并不能排除自己此行为的故意虚假或恶意异议的怀疑。因此,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司法规制,并没有违背法律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相反,还能够使诉讼程序得意有效、顺利地完成,使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免受诉讼恶意的损害,同时也能使司法资源不因当事人的恶意被浪费,这不仅符合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也满足法律对司法公正、诉权保障的要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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