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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域外考察及司法规制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美国的管辖权异议司法规制对于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存在州与联邦两套法律体系,法院是否具有案件管辖权的问题直接影响到诉讼是否能够成立。

管辖权异议的域外考察及司法规制优化

1.法国的管辖权异议司法规制

法国民事诉讼法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最为详尽的一部民事程序法,其在该制度中较为先进地系统规定了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限制。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如书记室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收取费用,只有在提出异议的人存交该项费用以后,其递交的异议始予接收。[9]同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如果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却不能提出合理的理由时,上诉法院可以对该当事人处以100至10000法郎的罚金,处罚依据则是该当事人无理拖延诉讼。此外,若当事人对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有过失并造成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上诉法院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2.日本的管辖权异议司法规制

日本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项规定,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且对方当事人同意时,第一审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移送。尽管该规定的意旨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当移送将明显导致诉讼迟延时,法院不予移送。[10]同时,对于移送裁判的不服申请则认为,对于基于旧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项之管辖错误的移送,即便当事人提出移送申请,也只不过是敦促法院启动职权,因此对于驳回这种申请的决定,不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即时抗告。此外,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1款之规定,控诉法院在驳回控诉请求的情况下,认为控诉人提起控诉只是以拖延诉讼的终了为目的时,可以命令控诉人缴纳作为提起控诉的手续费应缴纳的金额10倍以下的现金。[11]

3.德国的管辖权异议司法规制(www.xing528.com)

德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不仅体现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有所涉及。德国是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均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当事人滥用程序性权利拖延诉讼会被认为没有恪尽当事人诉讼义务。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被告责问有无管辖权的行为属于一般诉讼迟误行为,迟误当事人不得再为该迟误的诉讼行为(第230条,所谓驳回原则),此外,还可能承受费用不利。[12]同时,原则上,管辖权在最后一次事实审理之时才需要存在,因为实体裁判的前提条件在其作出之时成立即可。此外,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这项规定一般也被认为是意图通过恶意拖延诉讼的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权利滥用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

4.美国的管辖权异议司法规制

对于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存在州与联邦两套法律体系,法院是否具有案件管辖权的问题直接影响到诉讼是否能够成立。根据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除了联邦议会法律明确规定了原告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外,被告享有较大的移送管辖权,只要被告认为联邦地区的法院比州法院更适合审理案件,就可以提出移送申请。[13]但这种看似极大的移送管辖权并不是意味着被告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权利的运用为所欲为,其也要受到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制。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当中,直接将“滥用法律诉讼”作为允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诉因,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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