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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义务与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中的不明确关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真实义务的出现受到协同主义诉讼观的直接影响,无限的真实义务必将导致协同主义的确立和辩论主义的终结。因此,如何处理真实义务与辩论原则的关系,真实义务是否应当受到辩论原则的约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承担真实义务的界限与范围。该规定不以举证责任的负担为前提,一般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协力解明案情的义务。

真实义务与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中的不明确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真实义务的出现受到协同主义诉讼观的直接影响,无限的真实义务必将导致协同主义的确立和辩论主义的终结。因此,如何处理真实义务与辩论原则的关系,真实义务是否应当受到辩论原则的约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承担真实义务的界限与范围。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中,辩论原则和协同原则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自认的规定、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权力的限制均体现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待证事实和证据资料的处分权,是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在此框架下解释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则法院不能超越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的范围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对于超出双方已经提出的争议事项和证据事项的事实,不承担真实义务。

然而,协同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民事证据规定》) 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规定不以举证责任的负担为前提,一般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协力解明案情的义务。在《民诉法解释》 规定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后,如果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拒绝陈述,是否可以依据 《民事证据规定》 第75条做出相反推定,《民诉法解释》 并没有作出清楚的说明。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 《民诉法解释》 颁布后的相关解释中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认为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出现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其拒绝接受询问的行为视为妨碍举证的行为,根据 《民事证据规定》 第75条的规定处理”。[23]这种理解显然将真实义务纳入协同主义的框架之下,并可由此推导出法官可以不受辩论主义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限制,要求当事人承担真实陈述的义务。(www.xing528.com)

由上可见,如何协调真实义务与辩论主义的关系,关系到对真实义务内容的解读,也关系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承担真实义务的界限和范围。如果立法不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必将造成对真实义务在理解和操作过程中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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