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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法原论:积极的宪法与政府义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明文规定政府需要积极履行保护公共健康的义务,这种形式在公共健康法领域被称为积极的宪法规定,[9]一般包括以下三大义务,即尊重、保护和实现。基本上每个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国家的公共健康权力,特别是承认其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对个人权利的干涉的正当性。我国《宪法》第21条、第26条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与公共健康密切相关。

公共健康法原论:积极的宪法与政府义务

宪法明文规定政府需要积极履行保护公共健康的义务,这种形式在公共健康法领域被称为积极的宪法规定,[9]一般包括以下三大义务,即尊重、保护和实现。尊重的义务本质上属于不采取行动的消极义务,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则属于保护个人免受第三方行为损害,或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便利的积极义务。[10]具体言之:

1.政府有不干涉公众维护个人健康的义务

政府不得不当干涉个人保障个体健康的行为,这首先体现在宪法对于公民个人保护和追求健康的行为予以尊重,公民处分与自己生命和身体相关的、与生活方式相关的涉及个人健康的行为,属于自己决定权范畴[11]自己决定权就是“对于与他人无关的事情,自己有决定权,仅仅对自己有害的行为,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权利。[12]简言之,就是自己的事情由自己决定,[13]即每个人皆应有机会依己意决定自己的未来,决定幸福追求的方向,也就是说,凡与自我人格发展与形塑有关的部分,个人应有自决权,在此部分排除他决、他律或他治。[14]个人在对待个人健康时的抉择在不侵犯他人的范围内,为了其个人的自我实现,应予最大限度的尊重。[15]其次,政府公共健康权力不得不当干涉个人权利,不得假借公共健康的名义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

另外,健康兼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性质,对于自由权和社会权的保护是世界各国宪法规定的共识。日本宪法就规定“幸福追求权”、“社会权”,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也规定了这些权利是人们保留的,需要政府权力尊重的。德国宪法也规定了国家需尊重个人自己的决定和尊重人的尊严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概括的形式确立了对于作为人权应有之义的健康的保护。

2.政府保护公共健康的义务(www.xing528.com)

政府履行保护公共健康的义务主要是通过对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进行惩罚,减少甚至杜绝危害公共健康行为的发生。基本上每个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国家的公共健康权力,特别是承认其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对个人权利的干涉的正当性。

政府履行保护公共健康的义务主要是通过三种手段:卫生行政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卫生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职权对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卫生行政处理决定等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卫生执法行为。[16]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5条也规定了,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卫生行政强制是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性措施或者是由于行政上的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手段,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的主体、物品、场所予以强行限制。[17]特别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而采取的卫生强制措施,[18]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19]如《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对医疗机构、第70条对供血机构、第71条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各自规定了在这些不同机构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时相应的行政处罚。

3.政府实现公共健康的义务

为了实现公共健康,政府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积极的行动,如制定公共健康危机应急预案,对于传染病进行防治和公共健康领域具体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另外,还需要为保护个人健康创造条件,从促进个体的健康路径来实现公共健康的目的,具体体现在宪法规定了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认可。社会经济权利是由经济自由权和社会权组合而成的,[20]经济自由权要求国家努力发展物质文明,发展经济和创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等,使得公民获得提高自己健康水平的物质供应,社会权体现为个人有从国家和社会那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1条、第26条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与公共健康密切相关。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第42条规定了“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是对于劳动保护权的规定;第45条对医疗救助权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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