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共健康法原论:深入解析公共健康国际法

公共健康法原论:深入解析公共健康国际法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2025年,据统计中国每年将有200万男性死于吸烟。《烟草控制框架性公约》对公共健康进行治理的显著特征[56]为:体现了对人类基本价值和共同利益的认同;超越了传统主权观,加强了对缔约国内部事务的调整;建立了国家国际层面上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对烟草消费和接触烟雾引起的烟草伤害的数额赔偿责任问题作了简单规定。中国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公共健康法原论:深入解析公共健康国际法

1.《国际卫生条例》

世界卫生组织法赋予了世界卫生组织极大的国际立法权力,但是从1948年到1998年50年间,世界卫生组织从没有使用过第19条下的国际立法权力,直到2004年才使用第21条下的权力制定了《烟草控制框架性公约》,世界卫生组织只有两次使用了第21条下的制定规章的权力,分别是关于命名法和传染病控制,后者就是《国际卫生条例》。1951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Sanitary Regulations,ISR),取代了以前对成员国生效的各种卫生公约,1969年更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IHR)。

由于新时期全球公共健康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新型的、全球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的暴发,如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全球对影响健康的生物和化学物质或核放射材料的自然发生、意外泄漏或故意使用的公共卫生反应迟缓,关于全球健康保障、对流行病的预警和反应不足,等等,总之,世界公共健康形式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为了确保对全球公共卫生的需求作出反应、确认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其职权在全球疾病暴发预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继续具有重要意义,并执行提及需要修订和更新《国际卫生条例》的WHA48.7号、WHA54.14号、WHA55.16号、WHA56.28号、WHA56.29号等决议,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指导原则是:①必须利用和保持现行条例中继续适用的规定和概念;②采用实质上新的规定和概念,以适应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不断变化的紧急卫生挑战;③确认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行动的紧迫性与修订进程对于会员国的透明度相统一。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共有10部分,即序言、定义、通报与传染病信息、卫生机构、卫生措施与程序有关受制于条例的特定条款、卫生文件、各种规定和最后条款。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最大变化是“国家义务的强化”[50],由先前的国家单向对世界卫生组织承担相关义务。主要内容是[51]:①国家通报在其国境内爆发的疾病和国际社会对该信息的功效;②国家在疾病进出点上保持充分的公共健康能力;③要求缔约国在科学证据和公共健康原则上采取限制国际贸易和国际旅行的公共健康措施。

2.《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从16世纪欧洲人殖民时代开始后,吸食干草叶的习俗便从美洲传播到世界各地。[52]且由于吸烟具有成瘾性,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再加上社会环境的影响,吸烟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世界卫生组织(WHO)估计,全世界约有12亿吸烟者。[53]

但是吸烟导致的全球公共健康问题十分严重,吸烟几乎可以危害人体的每个器官,其被证明是可预防疾病和早亡的首要原因。据统计,约有860万美国人患有由于吸烟导致的严重疾病——换句话说,每一个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对应于20个因吸烟患有某种疾病的人。[54]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占全世界人口的4/5,同时拥有全球82%的吸烟者。中国是全世界最大的香烟生产国和消费国,就其吸烟规模和数量方面中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案例。据统计,中国一共有3亿吸烟者(包括53%的成年男性和3%的成年女性),这一数字等同于所有发达国家吸烟者的总和。到2025年,据统计中国每年将有200万男性死于吸烟。[55]

再加上全球贸易自由化使得烟草销售全球化,原本仅靠国内的烟草控制管理已经无法解决此问题,这需要全球对于烟草问题的处理达成共识。为了呼吁所有国家开展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合作,控制烟草的广泛流行,2003年5月21日世界卫生大会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性公约》[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WHO FCTC)]。《烟草控制框架性公约》由序言、引言、一般义务、相应措施、供应措施、保护环境、责任问题、技术合作、财政资源、争端解决、公约发展、最后条款构成。(www.xing528.com)

《烟草控制框架性公约》对公共健康进行治理的显著特征[56]为:体现了对人类基本价值和共同利益的认同;超越了传统主权观,加强了对缔约国内部事务的调整;建立了国家国际层面上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对烟草消费和接触烟雾引起的烟草伤害的数额赔偿责任问题作了简单规定。最突出的特点是对国家主权的尊重,采取框架性协议的方式,规定较为原则,有利于兼顾各国国情,在一些实质义务方面尊重缔约国的主权。特别是在涉及经济和贸易问题上,尊重成员国的经济主权,很好地处理了公共健康与烟草经济间的平衡问题,并尊重主权国家在烟草控制上的首要作用,仍然对烟草贸易现状作出了让步,保留了烟草业继续生存和发展的空间。[57]另外,《烟草控制框架性公约》并没有建立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而是采用有弹性的实施方式。中国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3.国际人权法与公共健康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唯一已经被普遍接受的政治和道德观念。[58]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将其作为联合国宗旨之一,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等,这些人权条约(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都涉及公共健康治理。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有权享受保障。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的照顾和协助”。此条十分详细地规定了公共健康服务的内容,并明确了公共健康的维护与人权息息相关。《消除各种形式种族歧视国际条约》强调健康权背景下的平等和非歧视权利,如第5(e)条规定:“保证人人不分种族、肤色、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享受公共健康、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条约》第12.1条、《儿童权利公约》第24.1条、第24.2条都直接规定了国家有进行公共健康治理的义务等。

区域性公约也有很多都涉及公共健康治理,如《欧洲社会宪章》第11条、《非洲人权和公民权公约》第16条、《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补充议定书》第10条等都有区域国家间公共健康治理的有关规定。[59]

国际人权法对公共健康全球治理作用是极大的,这些国际人权法的制定促使每个缔约国承担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的义务。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分步骤地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充分实现国际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6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