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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法原论:必要性评估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公共健康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评估对于公共健康的维护和公共健康法的制定极其重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正是以对公共健康产生风险程度的大小为标准。公共健康法可以反复适用、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调整所有的事情,人的内心思想、情感就不归公共健康法调整。

公共健康法原论:必要性评估

1.是否存在公共健康风险

用公共健康法来降低和消除公共健康风险,首先需明白这种风险是什么?到底是物理的还是化学的,是天灾还是人祸?其有什么性质?是可控制的还是不可控制的?是急性的还是慢性的?其次,需“追根溯源”地探究导致风险的原因是什么,是地方病还是从境外传染过来的?是一种病毒的重组和重配(如H7N9),还是只是普通的传统型疾病?是“由不文明生活方式所引起的‘现代文明病’——吸毒、吸烟”[31]等,还是“老的疾病(如癌症糖尿病等)”[32]?最后,还需考虑风险发生的概率。对公共健康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评估对于公共健康的维护和公共健康法的制定极其重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正是以对公共健康产生风险程度的大小为标准。

2.是否必须由法律来干预(www.xing528.com)

公共健康法律规范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的明确指示。“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33]换言之,公共健康法“作为标准,是对人们行为的概括性规定,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4]。公共健康法可以反复适用、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调整所有的事情,人的内心思想、情感就不归公共健康法调整。

而有些公共健康风险受个人行为和观念影响较大,如是否感染艾滋病是一件极其隐私的事情,外界无从得知,其传染给他人的概率很大程度上与患者的自律和自身观念有关。对于艾滋病患者进行干预、教育,最好是从观念上促使其自愿接受治疗、检测、干预,这样才能产生效果,这就决定了一些教育、宣传、鼓励等“软法”[35]规定也是公共健康法不可缺少的。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了“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艾滋病防治条例》第11条规定了采取张贴公益广告和发放宣传材料的措施;《精神卫生法》第16条规定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第12条规定了通过奖励来促进精神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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