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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法原论》实施可行性评估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5条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此条规定的出发点就是考虑到我国卫生挑战的重点和卫生措施针对性。公共健康法的制定并不能任意为之,立法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条件,并需规定相应的配套性措施,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实施的可行性。

《公共健康法原论》实施可行性评估

1.成本—效益原则

公共健康法规定的风险干预的措施不仅要考虑达到减少风险的效果,而且也需考虑到其成本应是可以负担的,尽可能地达到最有效果且成本最低的效果,如果“在一项干预上花费太多的钱,就没有其他资源提供可能更有效的干预措施”[36]。拿疾病筛检来说,并不是所有的疾病项目都需要疾病筛检,也并不是所有人群都需要强制筛检,同样道理,也并不是所有的疾病筛检项目都是免费的,这就需考虑到疾病筛检的成本、效益、针对人群等。公共健康法采取免费咨询和检测、设置安全套发放等措施,也是考虑到这些措施是较为简便易行的,符合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

公共健康法应该针对的是中国最严峻的卫生挑战,其法定干预措施的采取“需考虑延长寿命的干预措施的相对成本效益性、影响人群健康之问题的规模和分布以及现有的资源”[37]的最大利用。广撒网式地、无针对性地全面普及基本卫生服务的政策,并不足以覆盖偏远地区的人口和最贫困、最弱势的人群,[38]这种情况下,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用公共健康法律来规定措施就显得极为重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5条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此条规定的出发点就是考虑到我国卫生挑战的重点和卫生措施针对性。“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但接种免费限于“国家免疫规划项目”,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预防实际和成本因素,并不是所有项目都免费。

总之,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公共健康法的制定要“以针对最贫困、最弱势人群的政策为起点,同时逐渐削减政府对最缺乏成本效益型项目的支出”[39]。(www.xing528.com)

2.实施的可行性原则

国家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法律活动需要有物质设施、技术设备和经费开支,[40]公共健康法的实施并要达到社会效果也需要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况且,无论体系多么严密、规定多么合理的公共健康法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发挥价值。

公共健康法的制定并不能任意为之,立法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条件,并需规定相应的配套性措施,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就拿“非典”来说,我国1989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并没有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的规定,这使得我国在面对“非典”时竟无法可依,这种缺少制度保证的、单纯的行政性应对表现出了无序和准备不足,导致干预和控制程序启动滞后,[41]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状况也是受制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如基因筛检之所以作为一个愈受重视的公共健康手段,原因在于现行科技条件下已有较经济且可行的筛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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