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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提起再审对司法权威的损害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再审程序对司法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破坏已威胁到了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从而从根本上动摇着司法的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再审很少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混乱和再审事由的不确定性,使得人民法院的执法工作应当具有的严肃性和可能出现的随意性发生了冲突,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因此,出于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和司法公正衡平的考虑,我们应当对再审程序的启动予以必要的规范。

司法机关提起再审对司法权威的损害

任何社会都要靠权威来维持,因而也需要维持权威,但是真正的权威并不单纯仰仗强力。法律是否被普遍遵守也不仅仅取决于国家的物理性制裁,其在得到人们内心认同的时候,才会有充分的实效。权威来源于确信和承认。[16]

司法权威至少应该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解决纠纷的裁判领域法院法官具有最高的地位,享有最高的威望;二是法院及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能使人们自愿服从裁判活动并自觉履行裁判结果。[17]笔者这里所讲的司法权威主要是指后一个层面。只有当事人和社会对裁判的活动和结果从内心表示信服,司法权威才能真正得到体现,而对法院及法官的信任则是其必要的前提。

但在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中,一方面,由于对于公正价值的过分苛求,已经危及到了诉讼公正自身的生存。因为,再审程序对司法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破坏已威胁到了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从而从根本上动摇着司法的正当性。[18]另一方面,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受到许多制约。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再审很少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大多数再审案件均是由法院内部监督和检察院抗诉引起的,而且这两条途径,仅凭当事人申诉也难以走得通,人大、党政机关等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启动再审程序或者影响再审程序启动的,往往是当事人以外的主体,而且途径众多。这就使得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被肆意践踏,大量的诉讼资源被浪费,而且,由于人大、党政机关的 “过问” 常能够使裁判有所改变,部分满足甚至完全满足了当事人的请求,也使得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和终局性产生疑问,申请再审或向有关机关请求再审成了情理之中之事。(www.xing528.com)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混乱和再审事由的不确定性,使得人民法院的执法工作应当具有的严肃性和可能出现的随意性发生了冲突,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信。笔者认为:“既然法官的裁判可能错误,那么有什么理由使人相信监督者的指示和意见就一定正确呢?”[19]如果我们对原审法官的能力表示怀疑,那么对其上级法院的法官也不能够持绝对信任的态度。因为原审法院的法官是法官,上级法院的法官也是法官,两者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应当出现实质性的差别。如果说裁判错误不可避免的话,在案件错误率方面再审程序并不必然比原审程序低。因为没有不犯错误的人,也不存在不犯错误的法官,如果一个人自认为不会犯错误,这种信念就是一种迷信,它很容易导致一个结果——只有自己才不会犯错误,但是法官的意见并不总是拥有这样的通行证。[20]案件经过再次的审理,从客观角度上分析,完全有可能出现 “改正为错” “一错到底” 甚至是 “错上加错” 的情况。[21]那种认为上级法院审理的次数越多,就越能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更高、正义更多的观念,实质上是 “上级即权威” 和“以多取胜” 等观念的体现。因此,出于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和司法公正衡平的考虑,我们应当对再审程序的启动予以必要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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