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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构成或分解: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与展望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峰子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权不应当包括法院执行权,审判权与执行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能,虽然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审判权和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我国强制执行法律规范规定在 《民事诉讼法》 中,是立法形式的问题,并非因审判权与执行权同质,审判权包括执行权的原因。笔者支持观点二中的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判决权和裁决权是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分解表述。

如果将审判权分解,审判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对此学界有几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审判权包括审理权和裁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国家司法权的主要内容,它主要由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判权构成。”审理和裁判对应的是当事人的诉讼,审判权是与当事人的诉权所对应的权能。执行是诉讼结果的强制实现程序,执行权所对应的是胜诉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40]有学者将审理权和裁判权再分解,其中审理权包括过程控制权、询问权、调查取证权、释明权、证据审查权和事实认定权;裁判权包括程序事项裁决权和实体争议裁决权。[41]

观点二认为:审判权包括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调解权、判决权和程序管理权、裁决权等五大方面。[42]

观点三认为:审判在广义上包括了民事强制执行,即审判权中包括有强制执行权。有很多学者认为民事审判权的内容除了民事诉讼的那几项权能外,还包括强制执行权。[43]

观点四认为:审判权包括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和诉讼程序指挥权三项权能。[44]

观点五认为:法院在诉讼中的权能,在此可以理解为审判权,包括程序控制权、程序异议裁决权、调查取证权、证人询问权、释明权、事实认定权和实体争议的裁决权这七项权能。[45]

笔者认为审判权的核心权能就是案件审理权和案件裁判权,即审判权包括对争议、事件的事实的审理权和对法律关系或法律责任适用法律的裁判权。审判与审理不同,审理仅指法院法官传唤双方当事人到法庭,对他们的争议主持陈述、举证证明、质证、辩论等的过程,不包括法官的裁判过程。审判包括审理与裁判两个程序。因此,若分解审判权的结构,审判权就应当包括审理权和裁判权两部分。(https://www.xing528.com)

审判权不应当包括法院执行权,审判权与执行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能,虽然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审判权和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我国强制执行法律规范规定在 《民事诉讼法》 中,是立法形式的问题,并非因审判权与执行权同质,审判权包括执行权的原因。审判权不包括执行权之理由如前所述。

诉讼程序指挥权不应当属于审判权范畴,但它又是法院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权能。笔者主张法院的诉讼程序指挥权属于审判权附带的一项权能,性质属于法院行政权。因为诉讼指挥权是法官所享有的,为诉讼程序的进行管理诉讼的权能。这种权能不是裁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争议,而是为解决争议的诉讼程序的进行、中止、终结,以及附带程序开始、进行、终结等等事项所必要的权能。附带程序是指那些诸如证据交换、法庭审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委托司法鉴定等程序。

关于法官诉讼程序指挥权的性质问题,学界在讨论、阐释审判权的构成时,大多数学者认为它属于审判权范畴内的权能之一。[46]

调解权是否属于审判权,学界有争议,形成了不同观点。传统观点认为,法院对民商事案件进行调解是其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但这种观点已经过时。时下通说认为,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民事处分权的结合物。也有观点认为,调解就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笔者认为,调解是我国法院法官的一项附带权能,因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所以不宜被视为法院的审判权,否则容易强迫调解。有观点认为法院是以审判为主旨的机构和机制,调解不应当被过分强调。但在我国 “调解型审判” 的传统下,将调解视为审判权性质的权能缺乏合理性。

裁决权,是指法院对程序事项的裁断权能,是诉讼程序中不可缺乏的权能。裁决权是诉讼程序依法进行的保障,也是诉讼当事人程序合法权利的保障。虽然裁决权适用于程序事项判断,但因有些程序事项涉及实体权益,故,裁决权当属裁判权范畴。判决权的职能是适用法律作出判断。适用法律与作出裁判是互为关联的关系,故适用法律权是裁判权所包括的内容。笔者支持观点二中的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判决权和裁决权是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分解表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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