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是扩大公开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公开的唯一方式。因此,不直播并非不公开,直播庭审只是扩大了公开的范围。在我国司法公开的推进过程中,庭审直播作为与当事人接触最近的一环,可以让更多的民众走进司法,意义非凡。然而,是不是一定要将所有的民商事案件都采用直播的方式进行公开?笔者认为,应进行选择性直播。其原因在于:第一,只要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实践中几乎均进行庭审直播,不仅司法成本增大,且因直播公开的太过普适化而被人们忽视,造成庭审直播的形式化。第二,由于地域差别、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审判思路和风格不同等问题,对于事实的确认和证据的认证,尤其是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也往往会涉及类案不同判现象。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类案不同判依然会成为法院裁判不公的重要理由,对于民众来说,其更愿意相信不同即为不公。第三,庭审公开的案件往往时间长、内容繁琐,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如果与自己无利害关系,往往不会对庭审案件产生兴趣,只有影响度较大的案件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
如何选择直播形式公开的案件类型?第一,必须是可以公开的案件,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公开的案件(如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采取庭审直播方式进行公开。第二,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因为庭审直播受众面太广,为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以及私权益,需要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庭审直播。从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层面考量,司法公开是当事人程序请求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诉讼法学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侧重的今天,立法层面上确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之虑选择程序的权利。[109]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公开,在提出理由不正当、不充分的情形下,法院在权衡司法公开与当事人私权之间的平衡中可自由裁量。毕竟,直播是公开的一种方式,既然不属于不得公开的案件,那么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或采取什么方式进行公开。第三,公开具有典型意义和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这类案件因社会关注度高,且具有引领社会风尚的意义,因此公开开庭且在必要时进行当庭宣判,对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及树立司法权威具有积极意义。(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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