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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陪审事实审需证据规则的支持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5]比较法上,陪审事实审与证据规则的互动关系体现在许多方面。在“试点意见”强调陪审员的实质性参与,明确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通过证据规则的设定,加强陪审事实审的程序公正性,以公开促公正,如设计公开、公正的举证、质证程序,要求陪审员及法官公开心证等。

民事诉讼中陪审事实审需证据规则的支持

(一)陪审制证据规则间的互动式发展历程

梳理外国法制史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陪审与证据规则之间紧密联系、互相促进的关系。如中世纪的欧洲,随着陪审员从知情的邻居向不知情的路人转变,教会法发展出了一门对于案件事实进行司法调查的科学,各种规则被精心设计出来,以阻止多余证据、无关证据、含糊和不确定的证据、过泛的证据(会引起含混的问题)以及与事物性质相反的证据(不可能予以相信的问题)的引入。[52]现代美国陪审团制度与证据规则的发展亦然。国外多位学者均有过“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主要特色之一,英美证据法首先也最主要是陪审团制度的产物”[53],或陪审制、集中审理、对抗制对证据规则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之类的论断。[54]我国学者亦认为:“陪审团和证据法是互相促进的。陪审团的萌芽和发展带动了证据法的发展;而证据法的发展和完善则有力地促进了陪审团地位的形成和巩固。”[55]

比较法上,陪审事实审与证据规则的互动关系体现在许多方面。如:①证据合法性规则的制定与运用,通过这个规则限定陪审团所应当审查、考量的证据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是法官与陪审员分工协作的典型,法官应当告知陪审员相关的规定,根据证据收集与提供的主体、程序、方式是否合法等,决定某一项特定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美式法庭剧中经常出现法官告知陪审团不得考虑某一证据的场景也是真实场景的写照,合法的证据则由陪审团对其真实性加以衡量。②证据程序规则的配套,比如为了解决陪审费时费力问题,美国通过充分的审前准备程序与一次性集中审理的程序设计,提高庭审效率,节省人力财力成本。又如区分行为意义上的“提出证据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陪审事实审的程序设计有重大关联,决定了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职权分工与程序分野,在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而没有尽到提出证据责任时,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事实争点,由法官将案件作为法律问题以即决裁决的方式直接作出裁判。只有双方争执不下,证据彼此对抗时,才有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的必要。

(二)证据规则能为陪审事实审做什么?

我国的陪审事实审改革的口号刚刚提出,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制度设计方面,证据规则的完善与调整是提高陪审事实审的成效与正当性、合法性的必要前提,证据规则可以为陪审事实审解决以下问题:

1.通过证据规则明确并落实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职能分工与配合

证据规则是调整和规范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的证据收集、提出、许可、评价、采信整个过程的规范条文的总称。陪审事实审需要证据规则来明确哪些问题属于事实问题,哪些问题属于法律问题,哪些事项由陪审员认定,哪些事项由法官依法决断,如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中,证据规则应当将对证据以上问题的解决分别分配给法官与陪审员,法官应当依法判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陪审员则依据社会经验与常识判断证据材料本身的真实性、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在比较法上,虽然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审理和决定,但法官可以通过向陪审团指出存在法律推定,或行使传唤证人和命令证人退庭的权力等影响事实认定,上诉法院还能以陪审团事实断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项断定。[56]在我国“试点意见”提出陪审事实审的要求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为其设定一定的纠错机制。(www.xing528.com)

2.通过证据规则设计符合陪审事实审规律的证明程序

有学者曾言:如果陪审团缺乏解决纠纷的合理价值,那么所谓陪审团的民主价值便都是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缺乏司法工具价值的陪审团是无根基的。[57]陪审制度的设计首先应当满足诉讼定纷止争基本功能的实现,证据规则的制定应当在这一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经过历史的发展与法治的进步,我们将陪审制的功能限定在事实认定方面。与此相应,我们应当有一整套完善的证据制度,根据陪审员的自身能力与特点,为陪审员发挥好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职能奠定基础。

有学者指出,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理解或认识,是以一种 “叙事” ( narrative) 的结构进行的,陪审员裁决的认知信息处理理论可概括为“故事模型”。多数研究陪审员的社会学家也认为,陪审员们解读信息时,并不是轮流逐个地赋予每个证据以分量,而是建构两个相互竞争的叙事模型,尔后决定哪一个更有说服力,按照故事序列出示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证据出示序列的微小差异也会对结果产生巨大影响。[58]类似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们设计证据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3.通过证据规则实现陪审事实审的公正

事实认定是裁判者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真伪问题纯主观的认识,故很难设定一个客观的标准加以衡量,因此,这一过程中程序的“正当化功能”[59]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我国学者在研究证明度问题时所指出的,证明度既然是主观的判断就无法以外在的标准加以制约,大陆法系的学者努力从心证形成角度去寻求证明标准,在制度方面强化间接制约。具体包括:其一,心证的公开化。其二,强化审判中言词原则。其三,真正贯彻公开原则。其四,强化合议功能。其五,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60]陪审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制度,亦应符合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与规则,追求事实认定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在“试点意见”强调陪审员的实质性参与,明确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通过证据规则的设定,加强陪审事实审的程序公正性,以公开促公正,如设计公开、公正的举证、质证程序,要求陪审员及法官公开心证等。

4.通过证据规则提高陪审事实审的效率

效率是重要的程序价值。证据规则应当在尊重与体现陪审事实审的特征与需求的情况下,设定相应的证明规则。“试点意见”为了避免陪审员不了解案情便仓促上阵,直接开庭导致陪审效果不佳等问题,要求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与此相适应,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强调与落实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与程序要求,明确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完成相应的举证活动,保证庭审开始前双方证据已经提交完毕,鉴定、勘验等工作已经完成,事实争点已经固定,以利于陪审事实审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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