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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统一目标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峰子 版权反馈
【摘要】:从而提出了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须统一等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应以民众对利益的追求为基础法家所谓的“民情”,主要指“好利恶害”“好赏恶罚”“好逸恶劳”“好富恶贫”“好贵恶贱”之情。二是强调法、律、令以农、战为主要的内容,从达到“国富”“兵强”统一天下的目标。只有使人们能够做到的法令才能顺利执行,只有顺利贯彻执行的法令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法家认为:“生法者,君也”,法令的制定大权应该由君主集中掌握。但同时指出,君主在立法时既“不可不慎”[182],也不可仅凭“私意”即个人爱好行事,应该全面把握世情民意,充分考虑各方关系。从而提出了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须统一等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则。

1.循“天道”。即法律的制定应合乎社会需求与自然规律

法家多“学本黄、老”,其“天道”观,出于老子“自然”之天,亦同于荀况“天人相分”之天。他们认为人生于天地之间,与自然界形成一种适应和共处的关系,并称之为天道。如慎到说,“天道,因则大,化则细。……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183];齐法家指出,“宪律、制度必法道”[184];而韩非强调,“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185]。在立法上,循“天道”主要表现为“立公去私”和适应“四时”两个方面:如“行天道,出公理”,“法天合德,象地无亲,日月之明无私”;要求法令应像天地那样公正无私。又如“出号令”必须符合“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的要求,“刑德”必须适应“四时”的变化,所谓“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186];“赏罚”必须遵循“天地”之道。

2.因“民情”。即法律的制定应以民众对利益的追求为基础

法家所谓的“民情”,主要指“好利恶害”“好赏恶罚”“好逸恶劳”“好富恶贫”“好贵恶贱”之情。商鞅指出,“明君错法而民无邪”,“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论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187]。齐法家认为:“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这叫作“令顺民心”[188]。可见,法家的“因民情”或“顺民心”,并非要求法律体现人民的利益或意志;恰恰相反,在他们眼中,民众与国家、民利与君利、民心与王法是对立的、对抗的。所谓“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而“弱民”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立“治法”“以刑治”“用赏罚”[189]

3.随“时变”。即法律的制定应符合时代变化和社会实际

法家一直坚持“当时而立法”,法制“随时而变,因俗而动”[190]“法与时移,禁与能变”等。其主要倾向有三:一是剔除或废止原法令之中有关亲亲、尊尊以及“任人”“任私”等礼、义规定,所谓“臣不得以行义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民无以私名”[191]。二是强调法、律、令以农、战为主要的内容,从达到“国富”“兵强”统一天下的目标。所谓“圣人之立法、化俗,而使民朝夕从于农,……民之喜农而乐战也”[192]。三是以刑罚和赏施为重点,使“法”成为“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的规则。(https://www.xing528.com)

4.量“所能”。即法律在制定时应考虑实施的条件和可能性

齐法家明确指出:“明主度量人力之所能为,而后使焉。”只有使人们能够做到的法令才能顺利执行,只有顺利贯彻执行的法令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因此,立法应注意“毋强不能”,即不要将那些民众做不到的事项作为法令的内容[193]。韩非认为,法令所规定的只能是臣民可以得到的赏施与能够避免的刑罚,这样才能驱使他们竭尽全力地去建功立业和不敢犯法。所谓“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上居明而少怒,下尽忠而少罪”。同时强调,“法”的对象是所有的民众,并非“贤者”“智者”,所以只有贤人或智者才能做到的内容事项,“不可以为法”;立法必须做到“计功而行赏,程能而授事,察端而观失,有过者罪,有能者得。故愚者不任事,智者不敢欺”[194]

5.务“明易”。即法律的内容及文字应使人明白易知,便于遵行

商鞅认为,民众不是“智”者,也不能让其聪明起来,所谓“民愚,则易治”。法令既是为这样的“愚”民制定的,就绝不能深奥或“微妙用意志之言”,因此,“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195]。韩非更将其具体化为“三易”,即“易见”,容易使所有的人看见;“易知”,容易让所有的人看懂;“易为”,容易使人们执行与遵守。这是君主推行“法治”的前提:“三者立而上无私心,则下得循法而治”[196]

6.须“统一”。即法令的内容应一致,形式应保持稳定

商鞅主张“壹法”,立法权由君主掌握,执法权可“君臣共操”;法令旨在进行“农、战”,必须“利出一孔”,即臣、民只能通过农耕和战斗致富建功。所谓“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主要表现为:“壹教”即以“法”统一学问知识,“壹赏”即“法”是赏施的唯一标准,“壹刑”即“法”是刑罚的唯一依据,“壹言”即以“法”统一思想言论。齐法家指出,如果君主的法令“不一”,那么臣下在执行中就会行“私”而“背法”;同时,法令“出又易之”“定又移之”,其结果必然是无人遵行。[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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