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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的法家失误: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先秦法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家坚持以法作为治理国家最基本的手段,并强调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尤为重要的是,法家强调所制定与遵从的法律应当顺应时势。“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11]是商鞅变法的理论根据,也是法家所共同认可的一条根本原则。法家虽然主张重刑轻罪,但其目标却是无刑和爱民。

避免的法家失误: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先秦法家

法家坚持以法作为治理国家最基本的手段,并强调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尤为重要的是,法家强调所制定与遵从的法律应当顺应时势。“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11]商鞅变法的理论根据,也是法家所共同认可的一条根本原则。“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彊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12]因此,法律应当在维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随时而变,因俗而动”[13]“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14]韩非子将那些“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的人比作守株待兔的愚夫。[15]

秦统一中国后在经济、社会文化上所面临的问题较原来要复杂得多,但秦朝基本上是沿用商鞅变法以来秦国所遵从的法律,没有通盘考虑原来六国的不同国情并根据时势的变化相应进行变法,而新颁行的法令往往又与现实相冲突,因而在法律施行的过程中引发了大量尖锐的社会矛盾。下面略举几例予以说明。

例如,商鞅变法时针对秦地广人稀的国情,确立了不抑兼并的政策[16],在赋税上采取了以人头税为主要税种的做法。由于这一变法充分考虑了国情并顺应了时势,因而取得了“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17]的良好成效。但是,至秦统一以后,客观情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继续沿用旧的制度就行不通了。“夫夏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18]土地兼并所导致的社会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19]又如,商鞅变法时确立了“利禄官爵,抟(专)出于兵”[20]的政策,以军功作为官员选拔的主要依据,这一做法在当时诸侯争霸非常激烈的情势下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秦朝统一帝国的建立,战争已经不是国家的主要职能,以军功授爵的做法显然不合时宜,而秦朝没能创立一种新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官员选拔制度,这引起了社会精英阶层的普遍不满。恰当的官员选拔制度相当于社会的减压阀,使得君主专制统治可以获得社会上最具影响力的精英阶层的认可与支持,这是秦朝以后许多朝代能够在如此广袤的疆域内维持政权相对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21]陈胜“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实际上道出了当时社会精英阶层的普遍心声。在推翻秦朝统治的社会运动中,士人扮演了至关重要的倡导者与组织者的角色。

再如,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颁布焚书令:“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22]这种不顾社会实情的做法也引起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作为儒家学说核心内容的礼在夏朝建立之前就已经形成,它扎根于中国的农耕文明之中并与之相适应。夏商周三代均将礼当成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和基本道德规范,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人士又对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倡导,因而具有深厚的社会根源。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曾教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23]并没有招致什么不良后果,那是由于秦原属游牧部落,“杂戎翟之俗”,[24]本身就不讲究礼。秦统一中国以后所面临的情形就不一样了,原来的六国之人中认可和推崇儒家学说的大有人在,扶苏向秦始皇“诸生皆诵法孔子[25]的谏言也说明了这一点,秦始皇焚书坑儒无疑会激起这些人的强烈不满乃至仇恨。

正如汤因比所指出的:“因为秦始皇帝是历史上习见的建立统一国家的代表人物,即得胜的边境人,而被征服国家的旧统治阶级看待他,很像四世纪希腊城邦市民看待马其顿国王那样——就是,他只不过是一个‘蛮人’而已。古代中国文化中心的人民自然倾向于崇拜那种由自己作为主要代表者的文化,而且儒家学派的哲学家又在不久前已助长了这种自负之癖。……所以当这个未开化的边境国家的制度突然强制施行的时候,怨声载道;而秦始皇帝的唯一回答就是采用更加专制的办法。这种政策终于激起了愤怒的爆发。”[26]

不仅秦朝的法律违背了法家因时变法的根本原则,而且秦朝所坚持的重刑路线也与法家重刑的基本精神相左。重刑是法家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秦朝建立之后走的就是重刑路线,这也正是法家治国方略备受后人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这种责难对法家来说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公平的,秦朝的重刑政策是出于对法家重刑理论的片面理解乃至歪曲。法家虽然主张重刑轻罪,但其目标却是无刑和爱民。商鞅一再强调重刑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不敢为非并最终达到无刑的境界,而这恰恰是爱民的表现:“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27]韩非子也持这一立场:“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28]面对世人重刑伤民的指责,韩非子更是针锋相对地阐述了其轻刑伤民的理论:“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故轻罪者,民之垤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29](www.xing528.com)

法家进而指出,要实现以刑去刑这一目标,所制定的法律就应当顺乎人心,并且应当让臣民普遍知晓。法家认识到“好利恶害”是人普遍具有的本性,因此,法律要想得到人们的普遍遵从,所制定的法律就必须要顺乎民心,“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30]韩非子也坚持主张“刑罚必于民心”,[31]并进而提出了刑罚的正当性问题。晏子以市场上“踊贵而屦贱”来讽谏齐景公刑罚太多。对此,韩非子尖锐地批评道:刑罚的评判标准应该是“当”与“不当”,而不应该是“多”和“少”:“夫刑当无多,不当无少……败军之诛以千百数,犹北不止;即治乱之刑如恐不胜,而奸尚不尽。”[32]因此,缺乏正当性的刑罚只能是伤民而不可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标。

法律顺乎民心是推行重刑路线的基础,而让臣民普遍熟知法律的内容则是推行重刑路线的前提条件。法家指出,法律只有在“愚知遍能知之……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33]的前提下才可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因而法家都强调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应该力求明白易懂,同时大力推进法律宣传。商鞅非常重视法律宣传以使臣民充分知晓国家法律,并取得了良好的功效,甚至达到了“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34]的程度。《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鞅逃亡时在秦国无处藏身的事例,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人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是非常高的。秦国在商鞅变法以来所推行的重刑路线之所以能够起到秦民大悦、以刑去刑的良好功效,与商鞅重视法律宣传有密切联系。

秦朝虽然遵从并发展了法家的重刑路线,但却完全背离了法家重刑理论的主旨与基本精神。法家重刑的目的是使“国无刑民”,[35]是爱民而不是伤民;秦朝重刑的目的则是“以刑杀为威”,[36]是为了树立专制君主个人的淫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了几件事足可以说明这一点:“始皇帝幸梁山宫,从山上见丞相车骑众,弗善也。中人或告丞相,丞相后损车骑。始皇怒曰:‘此中人泄吾语。’案问莫服。当是时,诏捕诸时在旁者,皆杀之”“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遺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秦始皇甚至将这种专制淫威施于自然神灵:“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于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

秦二世在树立君主个人淫威的欲望与手段上较秦始皇有过之而无不及。当李斯对秦二世阿曲逢迎献上其督责之术时,秦二世竟然毫无保留地予以施行。《史记·李斯列传》载:李斯“乃阿二世意,欲求容,以书对曰:‘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若此则帝道备,而可谓能明君臣之术矣。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书奏,二世悦。于是行督责益严,税民深者为明吏。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杀人众者为忠臣。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

不难看出,秦朝所推行的重刑路线其实质是对法家重刑精神的严重背离,只不过是赤裸裸的暴力和恐怖。其结果非但不能以刑去刑,反而可以说是以刑致刑,从而出现了“赭衣塞路,囹圄成市”[37]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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