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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治国方略的历史与现代影响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的儒家化经两汉至隋唐而最终完成,并为其后各朝代的法律所继承。也正因如此,很多学者认为后来一些朝代政权相对稳定的首要原因是采用了儒家的治国方略,这一认识其实是没有看到现象背后的本质。不仅如此,即便是臣民对儒家的信仰也应严格限制在不危及当世最高统治者的专制权威之内。在前工业化时代,法家治国方略的合理性不仅为中国历史所证明,即使是将其放在世界政治法律文明这一大背景下来考察也是如此。

先秦法家:治国方略的历史与现代影响

法家法、势、术相结合的这一治国方略及其所创立的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一套制度并没有因秦朝的速亡而被后来的统治者抛弃,相反还被师承并发展,这正是后来许多朝代能够在如此广袤的疆域内维持其统治相对稳定的重要原因。

汉以来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基本趋势是在坚持前代法家所创立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将儒家德礼之治的若干精神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也就是法律的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经两汉至隋唐而最终完成,并为其后各朝代的法律所继承。与此同时,任用儒家弟子为官的文官选拔方式在两汉时也开始制度化,隋唐时正式创立科举制度,并沿用至清末。在意识形态领域,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以来,儒家思想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灌输中的主流思想。也正因如此,很多学者认为后来一些朝代政权相对稳定的首要原因是采用了儒家的治国方略,这一认识其实是没有看到现象背后的本质。

法律的儒家化并不是指后来的法律是根据儒家思想重新创制的,而只不过是运用儒家的理论对法家所创立的制度进行修订、编排与解释,真正可以归入儒家门下独有的新创制度不过是八议、官当、存留养亲等为数不多的条文。而科举考试所能考察的只是考生对儒家典籍的熟悉程度和文字表达能力,而不是考生心中的儒家信仰。因此,科举考试既不能选拔儒家所说的君子,也无法让投身于科举的人成为君子。究其实质,它不过是一场能够让普通民众广泛参与的智力测验,而正是民众对科举的这种广泛参与对维护君主专制统治来说是极其有用的。

君主向臣民倡导儒术也不能等同于君主自己信仰并遵从儒术。汉宣帝与太子之间的对话或许很能说明问题:“孝元皇帝,宣帝太子也……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由是疏太子而爱淮阳王,曰:‘淮阳王明察好法,宜为吾子。’……上有意欲用淮阳王代太子,然以少依许氏,俱从微起,故终不背焉。”[68]

秦朝以后的历代君主在倡导儒术、任用儒家弟子为官的同时,又有几个是将儒家德礼之治当成一种内在信仰或政治目标的呢?不仅如此,即便是臣民对儒家的信仰也应严格限制在不危及当世最高统治者的专制权威之内。朱元璋亲自删去《孟子》中所有对君主不恭的言论,并将孟子牌位逐出孔庙;方孝孺严格恪守儒家的忠君信条,换来的却是株连十族;明初浦江郑氏以仁慈孝悌持家,九世同居,却引来君主“以此众叛,何事不成”[69]的猜忌,险些招致杀身之祸。这类事例在中国历史上并不是个别现象,更不只是明朝才有。

如果我们不是根据统治者的言论而是认真考察一下汉朝以来统治者的治国实践则不难发现,儒家的德礼之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停留在儒家弟子一厢情愿的鼓吹和君主的表面文章中,大凡有所作为的统治者几乎毫无例外是在奉行法家的治国方略。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归结于统治者专制与残暴的人性。要想在一个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里维持政治的高度统一和社会的相对安定,采用法、势、术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即使不是唯一的选择,也是最佳选择之一。

在前工业化时代,法家治国方略的合理性不仅为中国历史所证明,即使是将其放在世界政治法律文明这一大背景下来考察也是如此。在西方国家,其古代的民主只不过是熟人圈子中的民主,一旦超出小城邦的范围便难以适用。古希腊罗马的民主既不能促进富国强兵,更不能在一个广袤的疆域内维持政权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这一点为其历史充分证明。与其说是古代希腊与罗马的政治传统孕育并催生了西方近现代政治文明,不如说是西方近现代政治文明的巨大成就重塑了人们心目中的希腊罗马形象。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准去衡量与批判中国传统社会根据法家治国方略建立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治,更不能忽视法家治国方略在中国传统政治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而是应当历史地、辩证地去看待它。

(本文原刊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有修改。)

【注释】

[1]张国华、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9页。法律史学用“法律思想”一词来表述法家法、势、术相结合的治国理论。由于考虑到法家的理论除法之外,还有势和术,因而本文采用了“治国方略”这一概念。

[2]参见《史记·李斯列传》。

[3]参见《汉书·刑法志》。

[4]参见《史记·商君列传》。

[5]参见《荀子·强国》。

[6]参见《史记·太史公自序》。

[7]徐进:《韩子亡秦论》,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8]参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9]当前学者在论及法家治国方略时都认可这三个方面,但通常认为在前期法家那里,这三个方面属于法家中不同支派的代表性理论。如张国华先生认为:“在前期法家中,商鞅、慎到、申不害分别以重法、重势、重术著称,各成一派。齐国法家在《管子》书中已初步提出三者必须结合的意见,韩非发展了这种思想,强调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三者紧密结合才能实现‘法治’。”参见张国华、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1页。徐进在《韩子亡秦论》一文中认为商鞅只讲法而不讲术。这类说法不完全准确。前期法家在强调法的同时,对势和术几乎都有详略不等的论述,这一点在商鞅及其《商君书》中同样体现得非常明显。

[10]参见《战国策·秦一》。

[11]参见《商君书·更法》。

[12]参见《商君书·更法》。

[13]参见《管子·君臣上》。

[14]参见《韩非子·心度》。

[15]参见《韩非子·五蠹》。

[16]朱熹在《开阡陌辨》中对这一变法的现实基础说得很清楚:商鞅“但见田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于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但见阡陌之占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之有遗。又当世衰法坏之时,则归授之际,不免烦扰欺隐之奸,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阴据以自私,而税不人于公上者。是以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开垦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隐之奸”。见《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历代田赋之制》。

[17]参见《通典·食货一·田制上》。

[18]参见《通典·食货四·赋税上》。

[19]参见《汉书·食货志》。

[20]参见《商君书·赏刑》。

[21]厉以宁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属于弹性体制,很难产生体制外的异己力量和体制外的权力中心。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地主与平民的身份都不是固定的,而是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因而他们之间的矛盾远不如刚性体制下的西方封建社会那么尖锐,政治统治也就相对稳定。面向全社会开放的文官选拔制度尤其是科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推动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形成的最主要动力,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属于弹性体制最典型的表现。参见厉以宁:《资本主义的起源——比较经济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19页。

[22]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23]参见《韩非子·和氏》。

[24]参见《史记·六国年表》。

[25]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26][英]汤因比:《历史研究》下册,曹未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27]参见《商君书·开塞》。

[28]参见《韩非子·心度》。

[29]参见《韩非子·六反》。

[30]参见《管子·形势解》。

[31]参见《韩非子·定法》。(www.xing528.com)

[32]参见《韩非子·难二》。

[33]参见《商君书·定分》。

[34]参见《战国策·秦一》。

[35]参见《商君书·赏刑》。

[36]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37]参见《汉书·刑法志》。

[38]《韩非子·难势》引慎子语。

[39]参见《管子·法法》。

[40]参见《商君书·修权》。

[41]《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42]参见《申子·大体》。

[43]《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44]《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45]《韩非子·难势》。

[46]《韩非子·难势》。

[47]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48]参见《汉书·刑法志》。

[49]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50]参见《史记·李斯列传》。

[51]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52]参见《史记·李斯列传》。

[53]参见《韩非子·定法》。

[54]参见《韩非子·难三》。

[55]《商君书·禁使》。

[56]《商君书·说民》。

[57]《商君书·壹言》。

[58]《商君书·去强》。

[59]商鞅的这一理论在秦国付诸实践并取得了良好功效,这从荀子的一番感慨也可得到证明:“秦人其生民郏阨,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阨,忸之以庆赏,酋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参见《荀子·议兵》。

[60]参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61]参见《韩非子·八经》。

[62]参见《韩非子·难三》。

[63]参见《韩非子·难三》。

[64]参见《韩非子·难一》。

[65]参见《史记·张耳陈馀列传》。

[66]参见《史记·李斯列传》。

[67]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68]参见《汉书·元帝纪》。

[69]方孝标:《杂说》,《钝斋文选》(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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