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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正义与现代先秦法家思想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不害行“三符”与“明法正义”论,今人尚可管窥蠡测,为何韩非不详加勘验反而讥其不用法呢?这一方面是韩非为对观申商阐明“法术并用”使然,另一方面也许是申不害不恃重刑所致。[52]商鞅主“一赏”“一刑”“一教”,申不害却任法而不重刑,崇尚“明法正义”而未见推重“重刑酷法”。

明法正义与现代先秦法家思想

“主刑名”则有刑名之书,刑名之书恰是宪令不一、刑律繁杂时代的革除积弊、统一法令之法家理论著作的概称。[40]淮南子》载申不害有“三符”,注曰申不害治韩之术。[41]王充《论衡·效力》亦载“韩用申不害,行其三符”,后人亦称韩有《刑符》。[42]由此,类似于邓析《竹刑》的解释文本性质,“三符”应是申不害以法治韩,致力于解决韩国法令“新故相反,前后相缪”困境之方略,至昭侯行之,则成为以法治韩之敕令

这与申不害任法思想有关。他描绘的圣君,就是“置法而不变”的黄帝和“明法审令”的尧。申子云:“尧之治也,盖明法审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43]更重要的是,申不害论“法”,少有商韩的“重刑”色彩,尤为强调其公正性。“正”作为申子天道观的核心精神,也是其刑名之论的重要特征。以贵“正”思想审思国家制度与君王法令时,申子认为:“明君治国……三寸之机运而天下定,方寸之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44]这意味着政治法律制度及其正当性对治理国家的全局性影响。

申子认为:“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45]在此,“明法正义”并称而互文,可见申子对“法”的推重不唯尊君之势,还察觉作为国家规范主体的法的效力来源:它并不纯粹地由于“法自君出”而获得无可置疑、无法撼动的权威与实效,而需要经由某种可以称为“正义”(即便非现代意义上的正义)之超越标准的衡量,方可发挥一群臣而治天下的客观规则之功效。(www.xing528.com)

申不害行“三符”与“明法正义”论,今人尚可管窥蠡测,为何韩非不详加勘验反而讥其不用法呢?这一方面是韩非为对观申商阐明“法术并用”使然,另一方面也许是申不害不恃重刑所致。古代的“法”在内涵上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这早已是学界争相澄清的问题。[46]《尹文子》中的“法之四呈”[47]印证了先秦之“法”的多重含义。广义上,法即法度。不管是《管子》之“以法治国”[48]、慎到之“事断于法”[49]商鞅之“垂法任法”[50]、《韩非子》“唯法为治”[51],还是“法家”之“法”名,都泛指治国大法;狭义上,法即刑。《说文》曰:“法,刑也。”《管子·心术》云:“杀戮禁诛之谓法。”后来韩非对“法”的定义则偏向于以赏刑为内容的“宪令”。其实,观商韩之刑名论乃至“法治论”,大抵坐实于重刑理论。[52]商鞅主“一赏”“一刑”“一教”,申不害却任法而不重刑,崇尚“明法正义”而未见推重“重刑酷法”。申子曾言“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为桎梏”,然其静因无事之精神,仍与商鞅激进改革与重刑主义的疏隔。[53]《新序》曰:“申子之书言人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故号曰‘术’。”汉代刘向之时尚可备观《申子》,注玄尚白,谓其“无刑”,必有其据。其实,在深受申子学说影响的汉代,汉文帝贾谊晁错、张叔、汉宣帝等皆主“刑名”,却都拒斥秦式重刑主义。曾有论者揭示:“刑名之学,易流于残刻寡恩。而申子独能不失于正,此其所以相韩十五年,而未闻其不善终也。”[54]因此,韩非在对比评论申商之政制得失的语境中批判申子“不擅其法,一其宪令”,实因申不害相韩改革之坚决与激进不逮商鞅,未能以重刑主义将民众集中驱策于农战轨道上来。[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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