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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感应:探索世界与人的意识形态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古时期的法律秩序较为简单,而且法理论述也基本依靠宗教神学,殷商西周时期的法律秩序隐匿在血缘宗法中,而法理内容则隐匿在宗教神学中。天人感应理论对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支持与规范性约束表明,天人感应理论包含着这种法律秩序所必需的充分的法理。

天人感应:探索世界与人的意识形态

在任何一个意义上,人都首先是一个自然物。尽管他有诸多特别的属性与特征,但在理解和解释人类的诸多关系及行为时,他们还是会从一个普遍的物的角度对人类进行必要的抽象解释。作为一个自觉到其存在的物种,人类有一种创造自身历史能动性,而法律作为一个由人创造并为人服务的存在,又是一个特别需要充分理由的社会存在,因为它的存在需要有充分理由证明目的及手段的合理性和正义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成熟的文明社会都有其自身的法律秩序,同时再简单的法律秩序也有其自身较为独立的法理体系。当然,法理在内容上有内容是否丰富及哲理化程度的差异,但作为一个构成法系的成熟法律秩序而言,其法理体系就相应地自成一体,内容丰富,且具有较高的哲理性。法系是否构成一个特定的法系,不仅要看相应的法律秩序是否完整且自成一体,而且还要看其相应的法理是否也能自成一体且带有鲜明的哲理特点。任何一种法律秩序及其法理体系都要体现其文明的独特性,而法系则构成一个由多个在类型上较为接近的法律秩序及法理体系的群落,群落核心的法律秩序及法理体系不仅具有原创性,而且在群落中具有框架及方向性整体影响力。中华法系发源于上古华夏文明,成型成熟于汉唐时期,烂熟于明清时期,在东亚儒家文化圈国家具有广泛深远影响力。[11]儒家文化圈中的法律秩序及相应法理体系都得益于中华文明在两汉时期的意识形态解释。

上古时期的法律秩序较为简单,而且法理论述也基本依靠宗教神学,殷商西周时期的法律秩序隐匿在血缘宗法中,而法理内容则隐匿在宗教神学中。但自春秋时期人文主义兴起以后,简单的法律秩序越来越难以适应日益活跃起来的社会,宗法血缘关系的纽带不能容纳需要被强制规范的内容,不论是天子与诸侯之间,还是诸侯之间,还是大夫之间,甚至是庶人之间,都出现了大量需要规范而血缘宗法中的法律秩序却未能规范的情况,由此就出现了春秋晚期到战国时期的变法浪潮。所谓变法浪潮就是诸侯立法、行法的浪潮。诸侯的法逐渐压过了传统的礼与刑而成为法律秩序的主干,而殷商西周时期包裹在神权中的法理内容也由于人文主义的兴起而被解构,法家即变法家的法理体系在内容上只是为诸侯的立法、行法进行理由辩护与技术支持,较多地偏重工具理性,强调秩序再造,较少价值性的关怀,既缺少对人的价值内涵的解读,也缺少普遍理想主义伦理规范重建,试图以单纯的王法来实现大一统的天下大治。秦朝快速覆灭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繁密严苛的法律秩序及法理体系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12]

汉代不仅在制度上继承和修正了秦朝,而且在理论体系上也延续和修正了秦朝,可以说和风细雨的汉朝是疾风暴雨的秦朝的成熟版。汉代在制度上的成熟主要表现为规范体系的全面建设,除秦朝建立的以皇帝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体系之外,还确立了基于纲常关系的社会伦理规范体系,既突出了依靠法律的刚性赏罚,也突出了依靠道德的柔性自觉,但最核心的还是确立了基于宇宙普遍联系的三纲五常社会关系网络及人的行为范式。在现实社会的秩序中,来自王权权威赏罚只是其中较小的部分,人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遵照人性中的普遍属性及万事万物的普遍规范来自觉地建构和维持秩序。对于社会秩序的权威维持者来说,他可以同时使用赏罚的刑和教化的德,刑德并举,以德为主,德建构和维系着人性至善的应然秩序,让人的视听言动自觉地遵循尊卑贵贱的纲常永恒,刑则只是处罚人性中违反了应然至善的恶意及恶行。儒家之德礼与法家之政刑,两者不仅是并行不悖,而且几乎是相辅相成,沟通构成一个中华法系的法律秩序。与这个秩序相对应的法理实际上就包含在汉代流行的天人感应的理论中,在一个普遍联系永恒不变的宇宙中,感应式的联系既在经验上得到了充分验证,也在思维中得到了彻底贯彻,天、地、万物、神、人等,都永恒地感应性普遍联系在了一起。人类社会的法律秩序,不仅在天人感应的宇宙论中获得了充分的世界观及方法论支持,而且还成了天人感应的普遍联系的宇宙的一部分,政治及法律秩序在内容及形式等方面均受到了纲常的范式约束,而且还受到了季节循环等的诸多影响。(www.xing528.com)

天人感应理论对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支持与规范性约束表明,天人感应理论包含着这种法律秩序所必需的充分的法理。天人感应理论以一定的经验事实为依据,用类比感应的联系方式建构了一个由天控制和主宰以至善为目的的普遍必然的宇宙论体系。这个体系不仅将天地万物古今等都普遍必然地以感应的方式联系了起来,而且还将这种普遍必然的感应联系与宇宙中无所不在的至善目的对应了起来,从而建构了一个合类比感应规律、合至善目的的世界观体系。[13]人类社会秩序是普遍宇宙秩序的一部分,不仅受着普遍的宇宙间类比感应规律及联系的决定性影响,而且也是宇宙间一般性类比感应普遍必然联系的一种特殊性表现。每个事物的存在都既要体现宇宙间普遍的至善目的,也要体现普遍必然感应类比的规律,两者的合一构成了一个事物在宇宙间的当然、本然和应然,人类社会秩序的核心、基础和终点就是这种由人的普遍必然至善与感应类比联系所决定的纲常。纲是社会关系的基本网络,常是人所拥有不变的属性,前者的核心是所谓三纲,其具体内容就是儒家强调的人伦关系及角色行为规范尊卑、贵贱、主从、阴阳等;后者的核心是所谓五常,其具体内容就是人所拥有的恒久不变的仁、义、礼、智、信等。人的行为如果体现伦理至善,其行为就合乎社会之纲及人性之常,举手投足视听言动皆合乎礼,否则就是违反了社会之纲及人性之常,从而成了一种伦理上的恶,出乎礼而入乎刑,刑罚之用只在惩恶、止恶。从天人感应的理论分析,社会中的刑罚就如同自然界的雷霆之怒,不得已而为之,处在次要位置,社会秩序的主要部分乃是纲常伦理的礼。礼法政刑在这里既得到了一个系统详尽的正当性说明,也获得了彼此之间关系的和谐,礼主法辅,德主刑辅,以礼御法,以德御刑。[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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