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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的法律观与汉代矫正:法家新论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君主集权,法令公行,以法治国,利害动人,富国强兵,战胜攻取,是先秦法家所给出的法治方略获取成功的基本路线图。“先秦法家虽力主法治,秦代并将这一思想付诸实践,可是在当时社会种种条件下实际上仍是也只可能是人治”。法之兴废存亡在目的上取决于民而不是国,这就是黄老道家法治的民本诉求取代了先秦法家法治的君本诉求。

先秦法家的法律观与汉代矫正:法家新论

在先秦诸子中,各家各派都提出了天下治理的系统主张,而各种主张也都对应着相应的社会秩序系统,虽然其中也有几乎完全否定权威及统治的观点,但总体而言先秦诸子的观点绝大多数都倾向于实行“圣王统治”。在主流的儒、道、墨、法等思想流派中,法家对于法治的秩序有着较为充分的论述,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法治理论。当然,先秦法家所提法治在概念内涵及理论实质上均不同于今天所谓法治。今天所谓法治,更多地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强调法律主治、法大于权,其含义包含着一切权力由法律赋予,并由法律规定,接受法律监督,未经法律授予即不能形成治理权力,权力不能违反法定职责及法定程序,权力的过失违法或故意违法也必然会受到法律追究,其核心就在于肯定了法律权威的至高无上性。先秦法家所谓法治则明显地存在着一个治理主体的潜在前提,这个前提就是至高无上的王权,王权依托颁布的法令,既向天下人昭示赏罚之公信,也通过以祸福的手段来动天下人以利害。君主集权,法令公行,以法治国,利害动人,富国强兵,战胜攻取,是先秦法家所给出的法治方略获取成功的基本路线图[15]法治能高效地施行于君主高度集权的国家,而不能施行于君权羸弱的国家,所以法家之法治的第一个前提就是要有厉行法治的君主。先秦法家之所谓法治实质上仍然是人治,而且是一种能够特别彻底贯彻集权君主意志的人治。“先秦法家虽力主法治,秦代并将这一思想付诸实践,可是在当时社会种种条件下实际上仍是也只可能是人治”。[16]它在战国后期的列国征伐中是一种有效的资源管控、社会动员和战争激励的治理体制,有效行之者国富兵强。法治越是彻底就越是能够在列国竞争中脱颖而出;反之,法治不彻底就不能有效地动员、管控、组织与激励,从而在列国征伐中日益削弱、渐趋灭亡。

大一统的秦王朝建立后,战国法治的治理体制仍然通行于全国,但整个国家却已经没有了经常性的外地竞争,战争的任务消失了,但未战争而进行的治理体制还在继续。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被细腻严苛的公开法令规定了,社会仍然保持着被充分动员、组织和管控的法治状态。一方面,在富国强兵的直接对手消失之后,君主集权法治体制的继续,为统治者的穷奢极欲提供了充盈的物质基础,人力、财力、物力不断被聚集在统治者手里,供其挥霍;另一方面,法治的社会动员与管控体制还导致了被统治者的各种疲于应付,并造成了民众在应付不过来时大量沦为囚徒的困境。[17]当法治的体制导致民众不论是守法还是违法都逃不过一死的时候,法治就失去了在民众中产生祸福利害的弹性空间,法令等就失去了祸福民众的利害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先秦法家的法治理论也就在逻辑和实践上都走到了尽头。从先秦法家的法治逻辑上说,法治之法并非生于自然,而是由圣王生成,圣王之法的依据就是趋利避害的人性,圣王生法、行法不过是用公开的赏罚来祸福利害于人,因人皆趋利避害,所以法令之公开,一方面可以用福、利来引领、规范和激励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致力于富国强兵所需的耕战;另一方面又可以用祸、害来遏制、阻止、处罚人们做出的那些不利于富国强兵的舍本逐末行为,圣王法治的逻辑结果原本是最大限度地控制社会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但当法治失去了人力动员及行为激励的结果时,先秦法家法治的逻辑也就无可避免地失效并失败了。先秦法家法治逻辑在实践中的尽头,就是它在实践中不仅已经不能导致富国强兵,而且还加速地走向了富国强兵的反面。在先秦法家法治逻辑的破灭方面,秦王朝在民众的激烈反抗中迅速覆灭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实践证明。

先秦法家法治逻辑的破产,实际上意味着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体制及依靠变法富国强兵道路的破产,实现了政治大一统的天下迫切需要在治理上改弦更张,而法治逻辑的再造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治理上改弦更张的重要一环。法治逻辑的再造就是要综合运用先秦诸子的属性资源,在国家治理方式和体制上改弦更张,重新梳理出一个社会秩序体系,黄老道家师徒通过道、法结合,以无为之心、无为之策来运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惩恶之法令,改变了以先秦法家动员社会、管控社会以利国家的法。黄老道家所强调的统治者清心寡欲、法令上删繁就简、治理措施上简政无为及轻徭薄赋,实际上是一种治理的方略,其对先秦法家法治逻辑的改变大概仅限于根据民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不是根据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来生法和行法。[18]这实际上是使法治由先秦之君本变成了两汉之民本。圣王不能再根据自己的意志来生法、行法祸福利害于人,并且也不能再以王法来谋求国富兵强,而必须要根据天地万物普遍的道来行清静无为之政,法只是用以解决天下苍生迫切要求于君主的问题。法之兴废存亡在目的上取决于民而不是国,这就是黄老道家法治的民本诉求取代了先秦法家法治的君本诉求。另外黄老道家之法并非管控、主宰、支配社会财富之法,而仅仅是在社会中禁暴惩恶之法,如此之法在内容及形式上就会大为简洁。一方面,法于社会能自行解决问题的领域没必要存在;另一方面,法于社会不能自行禁暴止恶时必须要显示其存在。(www.xing528.com)

天人感应理论具有综合先秦诸子而在理论上集其大成的性质,对于天地万物古今有一个系统全面完整详尽的理解与解释,使得天地万物古今在理论上发成相生相克、尊卑贵贱主从等的普遍必然联系,彼此之间同气相应、同声相应、同类相感,善召善,恶召恶。[19]在天人感应体系中,天既是宇宙间万事万物共同的伦理至善之主宰,又是有意志、人格化了的至善神,它让宇宙万物有了各自的至善伦理目的,又让万事万物之间的关系符合尊卑贵贱主从的阴阳之理。人类社会的个体及整体如果合乎天意,呈现了它的应然、本然和当然状态,就会合乎礼的尊卑贵贱阴阳主从关系范式,就会展现出自身所禀赋的五常之性,就会恪守三纲五常。在这个状态下,天可以通过感应而获知人的理想状态,降下祥瑞以示奖励。如果人类社会的个体及整体违背了天意,也就违背了人应该紧守的五常之性与三纲之秩,偏离了至善伦理,违背了普遍必然之礼,沦落成了赤裸裸的恶。如果人类处在这种状态,天也同样可以感应知道,给人类降下灾异,以示惩罚。人类社会的秩序既是宇宙普遍秩序的一部分,也是宇宙普遍秩序的一个微缩版,宇宙秩序以来天的赏善罚恶来维系,人类社会的秩序则依靠“受命于天”的天子。天子一方面将天之伦理至善普及于众人,依靠德性伦理自觉,维系三纲五常,践行儒家之礼;另一方面又以类似于天的雷霆之怒的处罚手段,以刑止恶。所谓恶也只是因为人的行为违背了宇宙间普遍的伦理至善,而并非因为其行为不利于诸侯富国强兵的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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