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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新论:先秦法家在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理论融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儒家和法家在中华文明第一次理性觉醒的时代,分别代表了中华法系中礼与刑两个方面的理论自觉,各执一端。中华法系的体系构造开始于汉代天人感应的理论流行之后,在汉代经学思维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摆正了儒家之仁义礼与法家之王法的关系,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以社会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在理论上整合了儒家仁义礼与法家之法,形成了妥善处理双方关系的主流思维方式,从而为中华法系的体系化构造提供了最初的世界观及法理依据。

法家新论:先秦法家在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理论融合

中华法系从其孕育形成的时候就建立在血缘宗族的基础上,当社会秩序的维系从原始的巫术礼仪中分化出来的时候,秩序的维系即使从血缘宗族的层面看,也包含着礼与刑两个方面的重要因素。礼用以维系大量包裹在巫术礼仪中的当然秩序,这个当然秩序的核心,就是奉神、尊长、敬老,别尊卑、定贵贱、决亲疏,而刑则用以侮辱性地处理各种违反了礼的行为,两者共同维系着宗法血缘社会的秩序。周公制礼作乐实际上是对原先巫术礼仪系统的规范化加工,用以确立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的必要秩序,并给人们以行为规范的约束,以便确实提供充足的规范,普遍地让人能够于视听言动、举手投足、衣食住行等悉遵于礼。但刑之用也必不可少,西周初年周公留下了不少以刑遏恶的言论,并曾以甲兵之刑讨伐管叔、蔡叔参与的东方叛乱。在文明还未在理性上达到自觉的时候,中华法系的形态特征就在有关的制度建构及政策性话语体系中有了稳定的表达。儒家法家在中华文明第一次理性觉醒的时代,分别代表了中华法系中礼与刑两个方面的理论自觉,各执一端。在春秋晚期到战国时期的属性舞台上,儒家试图彻底贯彻礼的逻辑,于刑则虽不废弃,但尽量淡化、减轻它的理论分量;法家试图彻底贯彻刑德逻辑,于礼则基本废弃,在法家的概念及话语里,儒家视为万物之纲纪的礼几乎毫无位置。中华法系的两个方面在理论上分道扬镳,儒法两家于两个方面各执一词,自圆其说,虽然两个方面在理论上都有了较为充分的反映,理论成果卓越,但不过是为成熟的中华法系理论提供了高质量的理论要素。先秦诸子提供要素,汉代儒家构建体系,形成比较完整的中国传统思想上的逻辑框架[27]

儒家与法家于中华法系的礼与法在理论上各执一词的情况,在西汉理论大一统的背景下得到了根本改变。汉代儒学实现了思想意识上的大一统,对应于政治上的大一统。[28]从理论上说,儒家和法家在战国后期已经在辩论争鸣的过程中逐渐地有了融合的势头,荀子以儒学的至善仁爱为目的,却也吸收了法家对人进行的现实主义分析,承认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趋利避害的物质性,法家主流思想虽然依旧执着于赏罚利害祸福以管控社会,但也非常关注“化及无穷”“泽及牛马”“男乐其畴,女修其业”等价值与伦理[29]但在战国时期,不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还不具备在理论上充分吸纳对方并融合成一个理论体系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制约来自世界观,缺乏一个能够系统解释和说明世界普遍必然联系的世界观,儒家所强调的礼和法家所强调的法就很难真正融合起来。在西汉初期的国家治理及社会秩序的维系中,世界观的建构主要是突出了道家,而法家之法也就因此而变得突出无为,从而在治理的色泽上显得柔和了不少,但儒家之礼和人的伦理善性仍然未能在世界观的层次上得到充分说明,儒家之礼与法家之法在黄老道家的世界观层面未能实现理论融合。以汉武帝的“独尊儒术”为标志,天人感应理论则综合集成了先秦诸子的理论成果,形成了一个可以给天地万物古今一个普遍必然解释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呈现了一个系统完整的世界观,天地古今万事万物的存在、发展、变故及结局等都在这个世界观里得到了普遍必然的解释。[30]儒家之礼与法家之法不仅各自都在这个儒家化世界观里得到了系统详尽的合理说明,并且统一完整的世界观还濡染和改造了儒家之礼与法家之法,使得他们也在理论上发生了逻辑关联,各安其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沟通维系表现在人身上的普遍必然的纲常秩序,实现了儒家之礼和法家之法的理论融合。

汉代儒学熔铸先秦诸子,形成一个完整世界观,呈现出一个普遍必然的尊卑贵贱主从的联系范式及角色行为的理想规范,从而不仅为先秦儒家之礼与法家之法的融合提供了一个总体性框架及价值论、目的论等的大前提,而且还为两者的结合提供了一个联系的范式。汉代儒学将先秦儒学对人的理想状态的研究成果运用于观察宇宙万物,从而使得整个宇宙及其构成无都染上一种人文主义的儒家特质,并把人世之礼扩展普及到宇宙万物,形成一种充分实现了天地万物各自属性的尊卑、贵贱、阴阳、主从的永恒秩序。如此,天地万物古今都有一个源自宇宙整体及其主宰者的当然状态需要实现和维系,即各个事物身上皆有天意,实现这个状态就是充分实现自己身上的天意,而实现了自己身上的天意也就是实现了自己。实现了普遍天意的各个事物,就会形成自身的儒家人文主义色泽,建构起彼此之间的尊卑、贵贱及主从的关系。普遍存在于每个人身上的五常之性及普遍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三纲之网就是宇宙普遍伦理属性及关系等在人世的体现,儒家之礼在汉儒世界观里具有普遍必然的价值与意义。但正如万事万物的运行有其反常一样,宇宙间普遍必然的伦理至善与尊贵贵贱关系也有因事物禀赋之差异而不能正常实现,人世儒家之礼也会因为具体个人禀赋之差异而不能实现。儒家之礼不能实现于某个具体的人,他就偏离了自己在宇宙中应然的伦理至善而沦落于恶了,出于礼则入刑,禁暴止恶之刑在根本目的上,就是要去人的违礼之恶,而强人入礼之善,利害祸福于人的法也在儒家化的宇宙中获得了一个恰当的功能定位。

中华法系的体系构造开始于汉代天人感应的理论流行之后,在汉代经学思维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摆正了儒家之仁义礼与法家之王法的关系,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以社会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在理论上整合了儒家仁义礼与法家之法,形成了妥善处理双方关系的主流思维方式,从而为中华法系的体系化构造提供了最初的世界观及法理依据。随着儒家经学思想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儒家之仁义礼的当然状态并不能只依靠其自足的伦理至善与普遍必然的宇宙论依据而自然得到完全遵循,因为违反仁义礼的个人行为往往会获得各种现实利益,所以王法在被经学家解释的过程中,在自身逐步地被用儒家经学之中的仁义礼等给浸染、补充和改造的同时,也接受了法家对儒家仁义礼的浸染、补充和改造,这就是所谓“儒法互补”。[31]儒家仁义礼所承载的伦理至善,也不能单纯地依靠社会个体的道德自觉,而需要在一定的程度上运用祸福利害的权威手段。一方面,让那些禀赋并不好的个体也因其趋利避害的近乎本能的生存选择而远离伦理之恶,在被王法之祸福利害引导下因趋利避害而改过的人那里,能无过就已经是一种伦理的善了;另一方面,趋利避害的本能还会让禀赋不那么好的人也因致力于伦理至善而可以获得王法所信赏的福利,这个福利客观上也会引导那些有善有恶、可善可恶的个体因福利之所在而归之于至善。儒家的仁义礼逐步自觉地融入法律中,中华法系的体系建构渐趋形态完整时,也就是儒家之仁义礼与法家之法在理论上逐步地融通,而建构起了较为完整的中华法系的法理之时。礼法制度整合和儒法思想融合是中华法系体系建构过程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方面,而儒法融合则是中华法系法理体系建构的基本前提。

(本文原刊于《政治思想史》2017年第1期,有修改。)

【注释】

[1]吴美珍:《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系母法传播的比较》,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

[2]丁为祥:《董仲舒天人关系的思想史意义》,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3]侯外庐、赵纪彬、杜国痒、邱汉生:《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页。

[4]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传统社会与思想特点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83页。

[5]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0—176页。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0—332页。

[7]杨荣国:《先秦儒法两家是根本对立的》,载《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4年第4期。

[8]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93页。

[9]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77—78页。

[10]俞荣根、彭彦华:《“法治中国”与儒家思想》,载《孔子研究》2015年第2期。

[11]张中秋:《从中华法系到东亚法——东亚的法律传统与变革及其走向》,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2]陈廷嘉:《秦亡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关系——与王占通先生商榷》,载《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4年第5期。

[13]张师伟:《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逻辑演绎》(上),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75页。(www.xing528.com)

[14]吕世伦、连赛君:《“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理念及当今启示》,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15]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124页。

[16]祝总斌:《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附论古代的人治与法治》,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

[17]张林发、唐德荣:《从〈君王论〉看暴政亡秦》,载《唐都学刊》1999年第2期。

[18]张师伟:《黄老道家无为而治思想及其治理智慧》,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19]金春峰:《汉代思想史》(修订增补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121页。

[20]张师伟:《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逻辑演绎》(上),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14—215页。

[21]刘泽华:《传统政治思维的阴阳组合结构》,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22]吕力、陆文瑜:《法家的治理:国家管理哲学与实用主义政治哲学》,载《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4期。

[23]俞荣根等:《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147页。

[24]俞荣根等:《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25]许刚:《孝惠帝孝文帝与汉初“以孝治天下”考论》,载《阳明学刊》2008年卷。

[26]张师伟:《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逻辑演绎》(上),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4—48页。

[27]张师伟:《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逻辑演绎》(上),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15页。

[28]金春峰:《汉代思想史》(修订增补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29]刘泽华等:《中国政治思想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30]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9页。

[31]王四达、董成雄:《法家“治世”思想的二重性与“儒法互补”的新视角》,载《哲学研究》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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