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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新论:治道与治术的融合,实现国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由此,治之道与治之具成为古代思想家有关治国的最初言说,作为治国理念,以及政治体制运行的最高目标的“治道”,作为治国的具体方式的“治术”,共同构成了中国“治理”思想的中心。法家还从治道的层面解释了法治的内在逻辑。可见,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厚赏与重刑仅仅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富国强兵,实现“国治”。

法家新论:治道与治术的融合,实现国治

“治理”(governance)是一个相对现代的概念,在早期有西文中,它与统治(gouvernement),指导、指引(gouverne)具有同样的词源,表示主导、驾驭某事物。船舵是其最原始的意思,后来由此引申出内涵丰富的比喻义:选择航向,以及根据不断变化的自然环境持续调整修正,这体现了唯意志论和实用主义辩证关系[5]在现代,它多用于公共治理,源于公司治理在公共部门政治领域的延伸。公司治理的政治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核心是如何设计一组合约保证代理人能基于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在政治中,“合约”就表现为一整套与政治权力获得与行使有关的制度、程序和惯例,包括宪法设计、政体和具体政治制度。[6]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虽然没有与“治理”完全等同的概念,但同样不缺乏对驾驭、统治意义上“治”的各种阐释,《说文解字》释“治”:“水出东莱曲城阳丘山南入海,从水”,表明“治”的本意与“治水”有关,推而广之,就是对整个国家的驾驭、治理。实际上“国治”构成先秦以来的思想家不断探索的核心议题,庄子在《天道》中提出:“骤而语赏罚,不知其始也,倒道而言,迕道而说者,人之所治也,安能治人!骤而语形名赏罚,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7]由此,治之道与治之具成为古代思想家有关治国的最初言说,作为治国理念,以及政治体制运行的最高目标的“治道”,作为治国的具体方式的“治术”,共同构成了中国“治理”思想的中心。

在中国思想大迸发的“轴心时代”,儒家道家墨家等,都或多或少地围绕着“国治”这一目标展开思索,法家自然也不例外,某种程度上,在“国治”的探索中,法家的思想更为全面和深入。我们以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为例,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地位及历史境遇,使得思考如何治国理政成为某种“使命”。商鞅本是卫国公子的儿子,在诸国争霸的春秋时代,自小就对国家富强的意义有深刻的认识,受到李悝吴起等人的影响,“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8]公元前361年闻秦孝公求贤令,商鞅便以“变法修刑,内务稼耕,外劝战死之赏罚”等策,两次实行变法,使地处西北一隅的秦国一跃成为富强国家,在诸雄争霸中处于优势地位。韩非,亦是韩国的公子,受到荀子思想影响,同样“喜刑名法术之学”[9],寄望于修法强国,但他身处一个诸强争霸中处于弱势的国家,虽屡屡上书韩王献策,却不被采纳。后来,韩非被派遣出使秦国,很快受到秦王的赏识与重用。虽然韩非因出身背景遭人猜忌,命途多舛,但其卓异的治国思想,仍对秦国产生重大的影响。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因为所处“弱肉强食”的时代,不得不将国家富强作为思索的中心,一切治国的策略,最终都要服务于富国强兵这个核心的目标。

法家思想中的“治”,可以自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作为治理国家的统治、驾驭,如“夫圣人之治国也”,(《商君书·壹言》)“王者得治民之至要”(《商君书·农战》);二是指作为治理效果的安定、秩序,或良善之治,它与“乱”相对,“国之所以治者”“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韩非子·有度》)等,均是这样的用法。表面上看,重赏重罚、奖励耕战等法家治国的“药方”,似乎主要是治术,“法、术、势”的结合,“明主治吏”的策略,似乎同样是偏重于治术的运用,但实际上,法家同样在思考治道。韩非论述之“道”,上承老子,又有所不同,“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韩非子·主道》)又说:“古之全大体者,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韩非子·大体》)老子所谓“道”,是一种先于天地万物的假想实体,韩非则不同,他将天地万物的普遍法则理解为“道”,它是宇宙万物的普遍规律,支配着包括人类社会的万事万物,在政治社会领域中,就是指导人们行为的“法”。[10]因此,韩非所言之“道”,虽来自老子,但并未导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虚无主义,反而是“因自然”而倡法治,而使其法治因循自然规律之“大道”。(www.xing528.com)

法家还从治道的层面解释了法治的内在逻辑。《韩非子·八经》提出了“因情而治”的治道:“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在人情的基础上,他提出“爵禄所以赏也,民重所以赏也则国治”“有重罚者必有恶名,故民畏。罚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则国治矣”。可见,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厚赏与重刑仅仅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富国强兵,实现“国治”。在富强、国治的总体目标下,“刑期于无刑”,法、刑之治理最终是为了“无为而治”,这样,我们也就理解了韩非等刑名法术之学,“归其本于黄老”之意涵。商鞅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基于人性的法治,“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何以如此呢?“夫民忧则思,思则出度;误乐则淫,淫则生佚。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商君书·开塞》)看似威严的刑治,因为符合了“趋利避害”的人性,反而能实现“国治”,并使民众安其所乐。因此,从治理之基本原理、最终目标,以及其具体手段、方式而言,法家的治国思想,毋宁说是治道与治术的结合,法家不乏“谋略”性的治理手段,但它更蕴含着治理之“大道”,在此意义上,法家的“治国”思想,实际上更接近于王绍光所提的“政道”,即“政治体制运作的目标与途径”[11],法家的治理思想,可以说体现了“道”与“术”结合的政道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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