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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天与常燕生: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国家主义法治观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夫法治主义与国家观念,密切而不可离者也,国家观念衰,则法治主义随之”。由是观之,陈启天的法治主张与建立近代民族国家直接相关,也是“国家主义法治观”。尽管常燕生的国家主义法治观内含着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国家的矛盾,但其国家主义法治思想切中了中国近代建设强大国家的思想和策略需求,批判性反思其思想,有益于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

陈启天与常燕生: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国家主义法治观

近代新法家是联结先秦法家和当代新法家的桥梁,前文提及三期法家共享“国家主义法治观”,而对三期法家共享“国家主义法治观”的证立,不妨从近代新法家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法治主义”论述开始。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开篇绪论中指出,“我国自三代以来,纯以体治为尚,及春秋战国之间,社会之变迁极剧烈,然后法治思想乃始萌芽”。[32]为了论证“法治主义之发生”,梁启超仔细分析了春秋战国时期与法治主义相对峙的放任主义、人治主义、礼治主义和势治主义间的区别与联系:放任主义,以不治为治,欲实现放任主义,必以民无欲、寡欲为前提,而现实是无法使民无欲、寡欲,因此,放任主义从根本上是不可能存立的;人治主义以英雄、圣贤为治,但其之所以为治,全赖英雄、圣贤身后有法,所以,从英雄、圣贤看,是人治主义,但从其身后之“法”看,则是法治主义,一旦法家兴起,则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礼”是儒家崇信之自然法人定也,儒家的礼治主义非绝对排斥法治,而是以礼治为主点,以法治为补助,礼治主义是将贵族之礼普遍适用于平民社会,法治主义则是将专用于平民之法扩展适用于一般贵族,此乃二者最大之不同;法治主义也需要借助强制来实现,但法家绝非徒任势者,也绝非许任势者,凡以势言法者,非真法家,乃势治主义者也,两者的区别在于势治主义主张权力绝对、不受限制,而法治主义则认为权力要受到法的限制,五种“治术”主义关系如下:

并总结说,礼乃社会的制裁力,非国家的制裁力,“故三家者(放任主义、人治主义、礼治主义),与其谓之国家主义,毋宁谓之社会主义之为尤得也。我国之有国家主义,实自法家始”。法治主义动机有二:消极的动机是维护国家内部秩序的统一;积极的动机是“所谓富国强兵者是也,……故法治主义对于其他诸主义,最为后起,而最适于国家的治术”。“夫法治主义与国家观念,密切而不可离者也,国家观念衰,则法治主义随之”。因此,法治主义虽极盛于战国,及于秦,然随着秦统一六国,“盖自汉以来,法治主义陵夷衰微,以迨于今日”。[33]梁启超既是清末举人,又是新学泰斗;既是近代新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也可以被视为中国现代法学的主要奠基人,[34]更是系统阐释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思想的第一人,前述所引梁启超关于先秦法家法治主义作为国家(而非社会)的治术与国家、国家主义共存亡之论述,可证成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是“国家主义法治观”;而其“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壹其力以对外。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之语,[35]则可自证其所主法治主义乃“国家主义法治观”。

近代新法家另一代表人物陈启天在《建国政策发端》一书中提出了国家主义的全民政治原理,目的是建立一个追求法治、民主和宪政的现代“国族社会”,而其“国族社会”实为近代民族国家。[36]在陈启天看来,近代民族国家对内实行法治民主主义维护统一、对外实行民族国家主义以求发展,[37]站在国家主义的立场上,个人是国家的一分子、是国家的细胞,一切都要以国家为重、以国家为目的,[38]他提出适应“新战国”时代的“新法家”思想与建立一个强大的近代民族国家直接相关。他说:“今日的世界又是一个‘新战国’的时代,我们将要从哪一条路去挽救国家的颓运,是值得郑重考虑的一件事。”[39]近代新法家思想与近代民族国家的精神、特点相契合,可以运用新法家思想对当下的中国进行根本的改造,“这种根本改造的总趋势,便是要将中国变成一个‘现代国家’”。[40]新法家思想对近代民族国家建设意义重大,这是因为法家追求的是“富国强兵”,陈启天号召:“有志救国的人们,努力建立新法家的理论,并且努力实行新法家的理论吧!”[41]因为只有如此,才能改造、保护和发展我们的国家。由是观之,陈启天的法治主张与建立近代民族国家直接相关,也是“国家主义法治观”。(www.xing528.com)

对近代新法家的另一主要代表人物常燕生的新法治主义,有学者指出常燕生的新法治主义以其“生物史观”为立论基础,从“国家主义”的立场和本位出发,以法治作为济世救国的基本工具,推崇国家主义和新法家思想。常燕生区分了“中国传统”和“中国”两个概念,强调“中国本位”和“中国文化本位”的不同,他说“我的国家观是建筑在这种生物有机体派社会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所以我拥护‘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而反对‘中国文化本位’的文化建设”。[42]常燕生的“中国本位”坚持把有利于中国的文化加以保存和接受、把有害于中国的文化予以摒弃和拒绝,在这种国家主义立场下,常燕生认为传统的儒家、道家、佛家思想都不能救时代危局,唯有法家思想有益于国家建设,应将法家思想和西方近代思想结合起来,通过创造性转化,引申出“新法家”的法治主义,国家才有起死回生的希望。尽管常燕生的国家主义法治观内含着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国家的矛盾,但其国家主义法治思想切中了中国近代建设强大国家的思想和策略需求,批判性反思其思想,有益于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43]举凡新法家代表,均以建设富强国家为目标,倡导国家本位、国家利益至上,有学者把晚清“新法家”的“法治主义”称为“新法治主义”,这种“新法治主义”是在从传统王朝政治向现代国家(民族国家)转变的过程中,吸纳西方法的现代性思想,又进行“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建构,他们把法治所追求的现实目标锁定在“救时”与“富国强兵”上。[44]近代新法家的这些思想主张可称之为“新法家的‘国家主义’形式法治观”,[45]因此,我们有理由把近代新法家的法治主张称为“国家主义法治观”。

法家第三期也就是当代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其主要内容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通过建设“五大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法治国家,突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46]当代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有其先进性和民主性,是法家第一期和第二期所无法比拟的,但三者在建设强大国家内涵上又是一致的,就此而言,也可以将法家第三期归于“国家主义法治观”。因此,可以说“国家主义法治观”是三期法家共有的思想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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