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比较研究成果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比较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众所周知,在97《刑法》之前,我国《刑法》条文上并没有认可单位的犯罪主体地位。直至97《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才正式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予以确认。至1997年修订《刑法》时,关于刑法应否规定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几乎没有听到什么反对意见,学者们考虑的主要是如何规定法人犯罪等问题。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比较研究成果

众所周知,在97《刑法》之前,我国《刑法》条文上并没有认可单位的犯罪主体地位。一般认为,首先对单位规定刑事处罚的是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而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确认法人犯罪的是1988年1月21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直至97《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才正式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予以确认。

在上述过渡期间,有学者认为,法人机关只有在法人权利能力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特定的业务活动时,才与法人成为一个统一的民事权利主体,其行为才应被视为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才应将法人机关的民事、行政、经济违法行为作为自身的违法行为来负责,而法人机关成员超出此范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能认为是该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应由法人承担责任。[1]不过,理论上的争论主要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肯定说逐渐占了上风,不仅持肯定说的学者越来越多,而且还得到了立法上强有力的支持。至1997年修订《刑法》时,关于刑法应否规定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几乎没有听到什么反对意见,学者们考虑的主要是如何规定法人犯罪等问题。[2](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