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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社团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法》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奥地利《社团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在该法中即引入了刑事意义上的社团责任。除了上述规定之外,奥地利《社团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法》也规定了最高额为180万欧元的社团罚款,不过,至少从概念术语的角度而言,其与刑罚是相区别开来的。[149]不过,奥地利的《社团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法》不论是在名称的设计选取还是条文规定上都颇有深意。

奥地利《社团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法》的比较研究

奥地利《社团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在该法中即引入了刑事意义上的社团责任。该法的规制对象为社团,但不包括地方政权。[146]具体而言,该法规定两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行为:第一,为了社团的利益而实施行为;第二,违反社团的义务而实施行为。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不要求存在组织体过错,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以决策承担者发挥其居于领导职位的功能而奠定基础。这也就是说,对于第一类责任,诱因行为是决策人先前的符合构成要件、违反且有责的行为。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通过雇员奠定基础,即决策承担者没有尽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未能通过技术组织或人事手段实质上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以致于此种犯罪行为有可能发生或更容易发生。亦即,对于第二类责任,诱因行为是决策承担者的义务违反行为,不要求雇员的犯行具备有责性。由此,在这一情形中,自然人(即决策人或领导机关成员)成为法人负担责任的联结点,借此确认客观上的谨慎勤勉义务的违反。在这一责任形式中,也就要求在领导层中存在组织体缺陷。[147]当然,社团因决策承担者或者雇员的行为所具备刑事可罚性而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决策承担者或者雇员自身的责任。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奥地利《社团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法》也规定了最高额为180万欧元的社团罚款,不过,至少从概念术语的角度而言,其与刑罚是相区别开来的。[148]另外,奥地利也明确将合规作为减轻处罚的事由予以认可。[149]

不过,奥地利的《社团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法》不论是在名称的设计选取还是条文规定上都颇有深意。Schünemann即尖锐地指出,奥地利的这一立法显然不是关于社团的犯罪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的规定,而是关于社团“为”某一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而且作为制裁措施的只是罚款而非刑罚。当然,即便如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妥协的做法,通常我们还是将奥地利的这一部法律作为规定了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例予以看待。(www.xing528.com)

在奥地利,理论界对于公司犯罪刑事责任也是存在批评意见的,反对论者的意见大抵也都是违反罪责原则、违宪或者经济上的理由等。[150]作为奥地利的邻国,德国学者也对奥地利的这一新动向颇为关注。自然,也有德国学者对奥地利模式提出批评意见。例如,Stratenwerth认为,奥地利模式中存在疑问的是,在通过决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要求具备有责的犯行实施。[151]Böse认为,根据奥地利的模式,将某一自然人的行为作为联结点不利于针对法人施以有效的制裁,因为查明代理人的故意有时耗费过大。[152]

相较于其他近期引入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欧洲国家而言,奥地利《社团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更为乐观一些。根据奥地利社会学以及刑事社会学研究机构的评估,自从奥地利《社团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法》生效的那一年,即2006年起到2011年,共有对528例相关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且这一趋势不断上涨,其中2006年的案例数为48例,2010年的案例数为150例。2010至2011年,有40例案件提起诉讼程序,13例案件作出有罪判决,9例案例作出无罪判决。不止如此,奥地利政府在2013至2018年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工作规划也包括提高奥地利《社团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法》的效能,尤其是要扩展与之相关的刑罚框架[153]不过,奥地利司法部长Zeder指出,奥地利也遭遇了如下实践困境:第一,以往的传统是不对法人施以刑事处罚;第二,法律保留;第三,现有规定太复杂;第四,检察机关法院负担过重;第五,附带的诉讼费用开支较高;第六,所规定的刑罚幅度偏低。[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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