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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指南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监督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指南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在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我国现行《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体制,主要是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于个别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经财政部授权,负责所辖部门或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包括发证、年检和继续教育等。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也就是从事会计工作应具备的资格:

①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即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

②应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主要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与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初级会计电算化。

因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于符合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部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编号、颁发和管理,并同时建立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三)从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会计证年审,主要是考察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即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是否有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证一般实行两年一审,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①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②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www.xing528.com)

③《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④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⑤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为了便于会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作需要,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内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接受培训学习,做好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各单位必须在时间上保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17条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①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只有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②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五)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督

为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督。监督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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