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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的宪政主义》读后感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Jonker 版权反馈
【摘要】:沙孔撰项锐译沃克,《阿伦特的宪政主义:法律、政治和自由的秩序》,Oxford:Hart, 2015。为了在大量学术研究中重新发掘阿伦特的工作,沃克把注意力集中在原始德文版本的著作上,首先是《极权主义的起源》和《论革命》。在阿伦特的立场看来,危机的根源似乎来自理念。《阿伦特的宪政主义》试图寻找出另一条路径。特别是在《极权主义的起源》当中,阿伦特展开了对于民族国家的深入批判。

沙孔(Rodrigo Chacón) 撰

项锐 译

沃克(Christian Volk),《阿伦特的宪政主义:法律、政治和自由的秩序》(Arendtian Constitutionalism:Law,Politics and the Order of Freedom),Oxford:Hart, 2015。

沃克(Christian Volk)的著作也许是近几年中有关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最富雄心之作,他在书中为我们呈现了一个阿伦特的当代形象。沃克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关塔那摩(Guantánamo)、摩洛哥(Ceuta)、兰佩杜莎(Lampedusa)以及索诺拉沙漠(Sonora desert)等无政府状态地区,因为这些地区正是生活在动荡之中的人群占世界人口比例日益增多的典型代表。而这是从阿伦特的著作中所获得全新的现实意义,即所谓的“当下视域”(1)伽达默尔[Gadamer])。我们早已不再处于“新起点”的门槛之上,特别是像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受阿伦特学术启发而兴起的东欧自由运动。而21世纪的前景则更加暗淡:当秩序问题摆在首要位置时,这一时期更类似于两次世界大战的间隙。根据沃克的解释,我们的时代会凸显出真正的阿伦特——一位与韦伯(Max Weber)和本雅明(Walter Benjamin)非常接近的思想家,而不是近几十年中一直被视为“激进民主主义者”或是“后现代主义者”的阿伦特,她是一位关注秩序同时也关注自由的思想家,或以沃克的核心命题来讲,是一位关注“自由的秩序”的思想家。

为了在大量学术研究中重新发掘阿伦特的工作,沃克把注意力集中在原始德文版本的著作上,首先是《极权主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和《论革命》(On Revolution)。沃克指出,与通常的认识相反,这些著作并非用英文写成——至少一开始不是。阿伦特上千页的学术笔记(或Denktagebuch)表明,她以德语来展开自己思想工作绝大多数的主体部分。然后,她将这些思路翻译为她现在那些经典著作的“最初”英文版,而这些著作她最终又重译回了德文。因此,她的著作存在两种——但不相同的——“原初”版本:英文版是大量关于阿伦特学术研究建立的基础;相比之下,德文版不仅篇幅更长,其内容也更为丰富。(比如,德文版《论革命》[Über die Revolution]比英文版的篇幅多了四分之一,主要是因为该书以更为全面和详细的方式展开讨论了一些核心问题。)

阿伦特的宏伟夙愿就是要从根本上重新思考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基本概念,如秩序、法律及自由。生活在21世纪动荡中的人们(特别是在2014年,大约有六千万难民,其中许多人事实上是无国籍的),与在20世纪30年代一样,仍处于危险和不安定中,但这在根本上不是因为全球的不平等,也不能说是由于全球化和“失败政府”的激增。在阿伦特的立场看来,危机的根源似乎来自理念。我们可能用于描述当下困境的词汇如“民族国家”、“主权秩序”,或“合法暴力的垄断”,都有致命缺陷。我们对“人权”所做的同一呼吁,其实是一种误导(页191)。在阿伦特的语境中,只要我们不断呼吁民族国家秩序的原则,那么,“世间有保障的和平”就会和“圆的方”一样,不过是虚无缥渺的“乌托邦”(页17)。

《阿伦特的宪政主义》试图寻找出另一条路径。通过细致的哲学重构,以及对于阿伦特德文和英美学术工作非常深入的批判,沃克指出其作品的全貌必须放在国家、法律及秩序三位一体的条件下才能理解(页19)。核心难题是如何重建秩序的原则,这一点始终贯穿在沃克阅读阿伦特的著作过程中。阿伦特如何构思法律及其强制力?她如何构思国家?关于“新开端”的现代信仰的失败,与她对于在法律秩序上所需的保守理解之间如何协调?毕竟,这种法律秩序可能包含了自由的体验,并令自由的体验得以可能。

该书的头两章一开始就解释了为什么以往重要的传统概念是有缺陷的。沃克这里特别将注意力集中于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概念上。民族国家自从法国大革命时期开始就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政府形式(页15、19),这一情况也从两次世界大战的间隙贯穿到了当今的全球化世界。这一论断背后的根本原因是,民族国家没有能力掌控其自身的异质性(页47)。这一观点早已由与马克思(Karl Marx)和施特劳斯(Leo Strauss)这样完全不同的思想家所接受。由于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在构成上的差异,现代的(自由宪政的)国家允许(并因此扶持)歧视和排他性的存在。的确,现代政治史可视为解决以下一系列问题的尝试:“如何在多数投票中消除异见”——同时还要保证自由(参页67)?尽管霍布斯、卢梭以及马克思都在寻求通过公民化资产阶级来消除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差异,但斯密(Adam Smith)、黑格尔以及托克维尔(Tocqueville)则都在试图建立二者间的互补性。在这一问题上,同其他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思想家(他们在当时是少数)如施米特(Schmitt)、施特劳斯和韦伯(他更像是个民族主义者)一样,阿伦特也在寻求一条不同的道路。

特别是在《极权主义的起源》当中,阿伦特展开了对于民族国家的深入批判。民族国家的瓦解导致了极权主义的兴起,这是因为其对于“主权的”政府、“宪法的”政府和“国家的”政府的理解是非常自我的理解。所以,极权主义根本上不是一个道德、伦理或人类学的问题,而是现代政治概念内在张力的具象化形式(参页16、191)。沃克从历史的角度,对这些一直困扰并最终摧毁了欧洲民族国家的张力或“悖论”提供了一个解释。也许核心的悖论便是主权自身的消除(页33)。这一问题在于,被理解为一个国家“人民”的自决权的主权,破坏了被理解为法治意义上的主权。前者是凭借着自从法国大革命以来国家和人民就必须等同的情况来理解的,而阿伦特在美国却发现这一理解只是个例。这并不是一个新的观点,它已经很接近例如施米特所探讨的民主和自由之间固有的张力。这个观点新颖的地方在于阿伦特的洞见,她依据以往经验,发现了导致法治内在退化的结构。关于这个复杂的过程,沃克细致地用了大量史学学术工作来铺垫,我们只需要提到上文提及的现代思想家未能预见到的无政府状态就可以了。尤其是20世纪20年代的非国籍化运动,产生了大量的无政府人民(俄国人、美国人、斯洛代克人、犹太人),破坏了现代民族国家在概念上的构成。其原因如下(为简单起见,我不得不抛开沃克的细节分析):借由主权自身决定自身的原则,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在任何意义(主权人民、主权法律)上都被视为主权以外的事物,因此也被排除在任何形式的秩序和保护之外。在阿伦特的著名用语中,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被剥夺了“拥有权利的权利”。这种排除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并持续影响着上百万的人们。问题是,政治理论为什么以及如何在其中起着确切的作用?

沃克用五章篇幅给出了答案。第一章给出上述问题的大概情况。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别重构阿伦特关于民族和国家的概念。二者作为对人民主权的批判,在第四章得到了详细阐述。最后一章则在重构阿伦特对法律概念的理解的基础上,给出关于“阿伦特的宪政主义”的积极建议。(https://www.xing528.com)

为了解释民族国家为什么不能掌控异质性,沃克在重构阿伦特已有的国家概念的同时,也重新考察了阿伦特从卢梭那里得到的对于法国大革命的理解。沃克指出,比起一开始对卢梭的赞扬,阿伦特后来已经对卢梭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关于普遍意志(General Will)问题,近来学界集中关注其产生过程(塔克[Richard Tuck])、历史起源(赖利[Patrick Riley])及其康德哲学的传统(维克利[Richard Velkley]),但阿伦特则尝试理解能够巩固普遍意志说的哲学人类学。卢梭提出的这种团结与一致形态,已被极大地扩展成为关于民族的现代概念,但它以一种个体与自身相抗衡的“情感异化”过程为基础。仅仅借由一种奇特的“情感情绪”,不是以(社会内的)激情而是(内在的)感受为基础,卢梭设想出政治社会中自我aliénation totale[完全异化]的可能性(页73-76)。通过这种令政治道德化、令政治事务内在化的思考方式,卢梭为现代的爱国主义概念铺平了道路,但这种爱国主义概念对于秩序来说终究是不稳定的(以及不合理的)基础。

根据沃克的叙述,阿伦特在不太可能的来源——韦伯那里找到了另一种秩序概念。沃论对阿伦特隐含的预设作出了有趣的探索,并认为,阿伦特剽窃了韦伯关于现代法律中包含内在合理性的理论。法律领域的自主权,独立于经济、宗教以及政治上的诸多考虑;这一自主权提供了一个便于运用的恒定准则,而且是所有人都可理解的,于是,显而易见的预见便是法律令资本主义的兴起成为可能(页101、103、119)。这一在阿伦特的作品中偶然浮现的隐秘的法律概念,是阿伦特眼中牢固的政治秩序的关键基础。韦伯所设想的法律领域与政治领域相分离;而阿伦特则试图认为法律和政治拥有共同的起源,或是相互促进。

最后一章说明了宪政的可能性。现代欧洲的历史表明,韦伯从法律的合理性中推导出政治的合理性的探索注定要失败(参页175)。德莱弗斯事件(Dreyfus affair)(2)便是该问题最明显的例子:政府倾向于成为国家管理机构,而法律的形式理性却在情感沉重的volonté générale[普遍意志]祭坛上被牺牲了。这表明,法律领域几乎不可能从政治环境中分离出去。于是困惑便在于如何避免两种极端处境:一是法律上的形式主义,它使得法律脱离了政治与政治活动;另一方面则是激进民主,它令法律瓦解为政治,并使得建立稳定可靠的法律体系不再可能。

答案部分在于提出新的正当性(legitimacy)概念:

只有当法律允许并使得政治活动的产生得以可能时,法律才是正当的。(页117)

政治活动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它不单单是任意一种集体活动。政治意义上的行动是“与他人一起”的行动,而不是“为了”或“反对”他人而行动。(当我们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服务于共同体的利益时,我们便是在“为”他人行动,就像在基督教伦理和卢梭的普遍意志中那样。我们由此消融了我们之间的空间,这一空间构成政治关系并确保多元的意见。我们在“我们–他们”的结构中“反对”他人的行为,与施米特好斗的政治概念不同[页231]。)至于我们为什么“不应”“为了”他人或“反对”他人而行动,阿伦特暗示的答案很简单:没有所谓的“应当”(ought)——只有在“我们对抗他们”(us vs. them)的行为模式中,才会产生“无止境的秩序与毁灭之间的螺旋式发展”(页231),[而在这种“我们对抗他们”的结构中,]“为了”他人的行为才会摧毁多元性,并进而摧毁令政治活动产生意义的因素。

受篇幅所限,拙文无法展现沃克重新解释阿伦特作为“自由秩序”理论家的所有细节。但这已足以使人们注意到这本重要著作的贡献。据我所知,该书包含了绝大多数阿伦特如何理解法律的说明(这是我不得不省略篇幅的原因)。向来有人指责阿伦特的思想缺乏规范性的批评,这本著作则对此提供了一个十分令人信服的回应(还有部分回应在于区分上文勾勒的行为模式,并澄清了这一点:并不是任何一种权力的表达都是积极的或者解放性的[页185])。这表明阿伦特并不像通常以为的那样,对贫困等社会问题视而不见(页239)。最后,该书强调,阿伦特对于解决当今全球化世界所陷入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思考了真正关于人性的政治概念的重要性(页43)。

(1) [译按]属于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中“视域融合”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他两个部分为:“解释者的视域”和“文本的视域”。作者在这里想要表明,沃克的著作符合“视域融合”的过程。

(2) [译按]这是一起法国历史上的著名冤案。当事人及受害者德莱弗斯(Alfred Dreyfus, 1859-1935)是当时的法国炮兵军官,其犹太人的身份受到当局的怀疑,并受当局指控向别国泄露情报而以间谍罪被捕。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当局并未将其无罪释放,反而制造了一系列伪证并将德莱弗斯流放。当后来有人指出真正的嫌疑人时,当局反而否认其罪名成立。于是在法国国内爆发了一场关于审判原则的争论,反犹太团体和保德莱弗斯派之间的斗争将这一事件上升为一场政治运动。后来德莱弗斯得到平反,但这一运动却改变了法国政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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