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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手册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确认公司单方作出的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的仲裁申请。因此,在公司单方提出因为小王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将其辞退时,应当提供证据,公司未能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所以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败诉。本案例的核心是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举证不能,公司不能行使自己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手册

小王大学毕业后,被长沙某公司招聘为长沙地区的业务营销员,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1个月后,公司说小王没有达到公司的月度营销目标。因此,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为此,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确认公司单方作出的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的仲裁申请。仲裁庭查明:该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明确列出该录用条件,并且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同时也没有书面告知小王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在公司单方提出因为小王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将其辞退时,应当提供证据,公司未能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所以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败诉。

本案例的核心是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享有一项权利,即在试用期间,如果经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也是有条件的,就是用人单位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

一般情况下,公司出具的、用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最有力的证据首先是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单。因为一般情况下录用通知单上应该包含职务说明、任职资格等录用条件,这些条件应由新员工在进入公司正式办理入职手续时签名确认;其次是用人单位在网上发布的招聘广告中明确规定的录用条件。

本案中,因为该用人单位既没有提供载有录用条件的录用通知书,也不能证明其在网上有发布过相关录用条件的广告,同时公司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有向劳动者说明录用条件。因此公司举证不能,公司不能行使自己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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