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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合同签署与劳动关系计算时间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再三,小林在一周之后向商场递交了辞职信,并因为已经与商场在之前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小林要求商场支付其相应工资。在本事例中,小林与商场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从小林正式在商场工作之日起计算,但小林尚未进入用人单位商场工作,所以并未与商场形成实际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合同签署与劳动关系计算时间

某高校毕业生小林在网上申请了某商场的人力资源管理职位,后来接到人事部的电话前去面试。因其能力较强表现优异,人事经理当场就决定录用小林,为提高录用效率并防止人才流失,希望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小林也想尽快定下来,所以就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两周之后正式上岗。

三天后,在另一家民营企业上班的小林的朋友推荐她到该企业上班,工资待遇都比商场好,经过面试,该企业同意录用小林。考虑再三,小林在一周之后向商场递交了辞职信,并因为已经与商场在之前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小林要求商场支付其相应工资。但是该要求遭到商场拒绝,他们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小林并没有正式上班,也没有给公司创造价值,不能支付其工资。而小林认为已经与商场形成了劳动关系,应该得到工资。于是,双方就是否支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的这段时间内的工资产生争议。

本案例的核心是建立劳动关系时间认定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先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尚未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在本事例中,小林与商场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从小林正式在商场工作之日起计算,但小林尚未进入用人单位商场工作,所以并未与商场形成实际的用工关系。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实际进入工作岗位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等均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在本事例中,小林尚未与商场形成劳动关系,不能要求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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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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