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即将毕业的李某接到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用短信形式发出的offer,李某踌躇满志地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并放弃了其他公司的面试机会。大约10天后,该房地产公司再次以短信形式通知“2011年校招的合同岗位已经完成,关于签约事宜为按照上级指定顺序”,公司对李某不再录取。据了解得知,该房地产公司对李某不予录用的理由是李某的综合素质排名靠后。李某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英语中的“offer”也即汉语中的“录用通知书”或者“录用信”,从法律意义上说,它并不是劳动合同,仅仅是招聘单位向特定的拟录用劳动者发出的希望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尽管offer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offer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前置程序,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是,它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要受民法、合同法的调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offer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offer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如果劳动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最终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李某在接到offer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并放弃了其他公司的面试机会,以综合素质排名靠后为由撤销offer很难让人信服,房地产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大学毕业生要强化风险意识,谨慎行事,多面试几家招聘单位,给自己留条后路。同时,接到offer后,尽快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法律责任,明确用人单位的情况和自己的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政策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www.xing528.com)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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