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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保护法制研究:影响因素及其解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旅游规划的实施变形。③旅游规划的评审形式化。在实际中,旅游规划的评审往往是由规划方来协助组织,规划评审人员有时也是仓促组成小组,对资源并没有进行详细了解,导致很多规划不切实际、难以实施。⑤旅游规划内容错位。风景名胜、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的建立本身就应该是保护资源,规划应该是保护规划,是先导和龙头,但是现在的规划都做成了旅游开发规划,都是为旅游服务,是旅游规划,最终目的就是利益的最大化。

旅游资源保护法制研究:影响因素及其解析

制度的有效性离不开执行中的效率。虽然我国有关规划及其管理的相关规定日渐完善,但是在规划的执行上仍然存在问题。虽然旅游规划倾注了委托方和编制方很多心血,可很多的规划仍然难以逃脱“规划规划,墙上挂挂”、“纸上一套、实施一套”的命运。主要表现在:①旅游规划的目的异化。从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编制规划的目的来看,旅游规划的编制不仅要解决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的定位、趋势等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规划争取资金、完成上级任务、体现政绩。据了解,一个村的规划就要几百万,当地政府增加规划资金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规划争取财政拨款。②旅游规划的实施变形。旅游规划的实施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由于规划的委托方没有能力进行协调,再加之一个景区往往多个部门分别治理,这就导致了规划在执行中变形,有时甚至在建设中不能得到执行。③旅游规划的评审形式化。在实际中,旅游规划的评审往往是由规划方来协助组织,规划评审人员有时也是仓促组成小组,对资源并没有进行详细了解,导致很多规划不切实际、难以实施。④规划执行信息不对称。许多旅游资源地对自身的家底不清楚,或是对问题多发区或敏感区放任自流,或者是很难及时地发现问题。如果没有先进的手段加以监测和制止,就会蔓延发展,事后进行处理要比事前的制止困难得多,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⑤旅游规划内容错位。风景名胜、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的建立本身就应该是保护资源,规划应该是保护规划,是先导和龙头,但是现在的规划都做成了旅游开发规划,都是为旅游服务,是旅游规划,最终目的就是利益的最大化。譬如,风景名胜区规划者所做的规划应该是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但是他自己所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却做成了名副其实的“旅游发展规划”,而且往往比旅游发展规划做得更具有旅游开发的价值,更具有“破坏性建设”的操作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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