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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价值的内涵与法学意义的探讨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把握一般的立法概念,需要全面把握立法的内涵和外延,揭示出可以反映各种立法共同特征的、适合于说明各种立法而不只是某种立法的定义。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价值的涵义从法学意义上来说,法的价值具有三层含义。

立法价值的内涵与法学意义的探讨

(一)立法的释义

立法在我国古已有之。立法一词早见于中外古代典籍。《商君·修权》有“立法明分”的言论;《史记·律书》有“王者制事立法”的说法;《汉书·刑法志》有“立法设刑”的记录;在《商君·更法》、《汉书·艺文志》和荀悦的《汉纪》、刘勰的《新论》、庾信的《羽调曲》中,也可读到诸如“各当时而立法”、“观象立法”、“立法施教”、“立法所以静乱”这样的文句。在古代西方,立法一词的使用更远远多于古代中国。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家差不多都对立法问题发表过议论。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的古代典籍,都没有关于对立法概念的规范化定义或诠释,到了立法学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得以萌生之后,这种定义或诠释才出现。[1]

“过程和结果两义说”与“活动性质和活动结果两义说”是当代西方学者关于立法概念的两种主要界说。在中国,近年来对立法概念的解释渐多,这些解释虽然能抓住立法的某些特征,但是不宜作为一般立法的定义,因为它可以说明某些立法,却不能说明一般的立法。要把握一般的立法概念,需要全面把握立法的内涵和外延,揭示出可以反映各种立法共同特征的、适合于说明各种立法而不只是某种立法的定义。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第3版)中对立法概念作出了定义:“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2]

(二)立法的特征(www.xing528.com)

中国最为普遍的是认为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由此可以看出,立法具有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各种共同标识,也就是立法的特征,它包括:[3]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立法的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只有交由特定主体处理,才能保证大权不致旁落,也才可能处理好。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主要体现为:一是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二是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三是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四是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五是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也应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立法程序的内容在不同时代和国情下有较大差别。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这样才能保证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一门科学。在现代立法实践中,明智的立法者一般都能比较自觉地重视立法技术。随着法学的发展特别是立法科学的发展,立法技术将成为立法者和法学家更为重视的问题,那种不讲立法技术,所立之法漏洞百出的情形,将愈益少见。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立法的这些特征结合在一起,就成为具有自己特色和独自属性的活动,使其与其他活动区别开来。

(三)立法价值的涵义

从法学意义上来说,法的价值具有三层含义。其一,法律促进哪些价值,这实质是法律的本质与目的问题;其二,法律本身有哪些价值,这实质是讲法律自身的特定价值(直接目的)问题,基于人们对法律的期待,法律本身具有自由、平等、秩序、安全、效率等价值;其三,在不同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根据什么标准对它们进行评价、协调、选择。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法的价值就是评价准则。他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4]。而就立法价值来说,通常是指立法主体的需要与立法对象(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活动所要追求实现的道德准则和利益。立法者谋求实现的不仅是立法内在的崇高道德准则——正义、公平等,也是立法外在的利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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