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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共同颁布的宪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等。尽管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最重要的渊源,但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着不成文宪法,主要取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英国学者蒲莱士在《历史研究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对此,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二是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三是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其理由在于,既然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应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最高的权威性,那么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应比一般法律更加严格。(www.xing528.com)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做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的是主权在君原则,它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还很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就属于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

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如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共同颁布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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