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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修改方式及五次修宪解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共对宪法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及1982年宪法,每一次修宪都是对前一部宪法进行的整体修改。目前大多数国家使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在认为对宪法进行整体修改和直接在宪法条文中进行增删有损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的情况下,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运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了现行宪法。

我国宪法修改方式及五次修宪解析

(一)全面修改

宪法的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全面修改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二是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全面修改与宪法的重新制定的区别在于前者并不改变宪法的根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的政治权力架构

一般而言,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既包括部分修改,也包括全面修改。我国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共对宪法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及1982年宪法,每一次修宪都是对前一部宪法进行的整体修改。

一般说来,宪法全面修改的基本原因是原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或者绝大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无法调整社会现实。从各国全面修改宪法的实践看,一般都是在国家出现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或者国家生活(特别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才进行这种活动。从我国对宪法进行的三次全面修改来看,每次修宪都处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转折时期。

全面修改的优点在于,当社会实际发生较大变化,宪法规范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实际时,及时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能够促使宪法保持真实性和权威性,否则,宪法规范就可能形同虚设。全面修改的弊端在于,由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稳定性,因而如果宪法的修改频率过高,在民众的政治心理上不能起到稳定作用,在法律角度上有朝令夕改之嫌,那么必然会降低其严肃性。(www.xing528.com)

(二)部分修改

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部分修改有删除、变更、增补三种方式。删除是指取消原来的宪法条文,以新的条款代替;变更是指修改某些条款的内容;增补是指增加新的条款。

目前大多数国家使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宪法修正案方式的优点在于,其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或者重新公布宪法,因而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进而强化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尊严。我国在认为对宪法进行整体修改和直接在宪法条文中进行增删有损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的情况下,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运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了现行宪法。

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一是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二是变动宪法中的规定。绝大多数宪法修正案起到这一作用。如我国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2条规定:“宪法序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三是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我国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9条规定:“宪法第27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我国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宪法第1条第2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加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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