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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的体现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根据宪法惯例,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等等。

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的体现

尽管由于各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具体历史条件、政治文化传统等诸方面的不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也不一样,但大致说来可以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一)美国的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又称“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如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权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根据宪法惯例,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等等。实行总统制的现代各国采取的一般都是美国式。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监督原则

巴黎公社首创、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与强调的监督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并成为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具体形式。纵观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规定监督原则:(www.xing528.com)

第一,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等。

第二,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从社会主义各国的政治实践看,尽管各国宪法对监督原则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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