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政治实践中的情况,可以认为我国现行国家元首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实行个体元首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2.实行虚位元首制。国家主席既不是行政首脑,也不是权力机关首脑。国家主席不掌管实际的行政权,必须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为根据,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从属于全国人大。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全国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即当选。现行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国家主席在任期届满前,由于逝世、罢免或其他原因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之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www.xing528.com)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主席主要有以下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这是法律生效的最后一道必经程序。国家主席还可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
2.人事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对国家有功勋的人员以勋章和荣誉称号。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副主席的职权,只规定了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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