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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形成与发展-物权法 第2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从萌芽、形成到发展完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3]1.物权法的雏形时期,《物权法》体系的最初形成以古罗马法为标志。与其同时,日耳曼各国则在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别具一格的物权法。2.物权法的发展、完善时期。物权法在罗马法时期初步形成后,随着古罗马帝国的衰亡而湮没达几个世纪,后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解释罗马法时明确提出。担保物权发达,但对不动产质权和抵押权未加以严格区分。3.物权法的发达时期。

物权法:形成与发展-物权法 第2版

物权法从萌芽、形成到发展完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3]

1.物权法的雏形时期,《物权法》体系的最初形成以古罗马法为标志。罗马法是简单商品关系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与简单商品经济相适应,它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限定物权两类,限定物权又分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由于早期罗马法权利和物的概念尚不成熟,因而无明确的定义。与其同时,日耳曼各国则在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别具一格的物权法。日耳曼法贯彻团体本位原则,形成了以对自然物的利用为核心的物权法制度,成为后来英美法系财产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2.物权法的发展、完善时期。物权法在罗马法时期初步形成后,随着古罗马帝国的衰亡而湮没达几个世纪,后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解释罗马法时明确提出。由于其能适应简单商品关系的需要,因而被欧洲大陆各国的民事立法所(www.xing528.com)

采用。物权法的完善则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除规定所有权外,亦规定了役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也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将使用权单独作为物权,但未将地役权作为单独物权,而将其列入土地租赁中。担保物权发达,但对不动产质权和抵押权未加以严格区分。

3.物权法的发达时期。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正式从立法上创立了物权的概念。物权法中除了《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之外,增加了诸物权的种类:规定了权利上的用益权,权利质权,第一次将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担保物权中将抵押权和质权严格区分开来。这部物权法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新的需要,具有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性质,它已形成逻辑严谨周密的物权体系,对瑞士、日本等国物权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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