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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版:物权优先效力及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兼容的权利时,在数个权利的行使发生冲突时,法律赋予其中一个权利以优先保护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3.物权人的优先购买权这是指所有权人出卖某物或者物之应有份额时,对该物享有物权的权利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物或物之份额。之所以法定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优先,是基于国家政策的考量,而非基于权利本身的性质。

物权法第2版:物权优先效力及优先购买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兼容的权利时,在数个权利的行使发生冲突时,法律赋予其中一个权利以优先保护的效力。严格说来,物权的优先性是由物权的排他性决定的,是排他性的派生属性。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

同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享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物权破除债权

它是指当物权的客体同时成为债权的标的时,由于物权的存在,将使得债权无法实现。

但应当注意,“物权破除债权”中的“债权”,不包含取得占有的不动产租赁债权。在民法中,由于不动产租赁关系期限较短,灵活性高,所以承租人的租赁权,被视为债权性质,而被排除于物权领域。但是,由于取得占有之租赁权,因其占有,事实上附着本权的保护,因此,在出租人让渡租赁物所有权给买受人时,承租人的租赁债权不会被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所破除,相反,租赁债权会因其所具备的若干物权效力对新的所有权进行排斥,使得后者居于后一顺位,即租赁债权在租赁物上仍然存续。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人优先于债权人受偿

这是指对于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该财产上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人而获得受偿。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在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被担保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也是担保物权的物权人,借助于物权的优先性,使其对设定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普通债权并无排他性,在无物权担保的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数个债权,基于债权平等原则,也只能对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在债务人的财产上既存在普通债权,又存在有物权担保的债权时,基于物权的排他性,有担保的债权人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人而受偿。(www.xing528.com)

3.物权人的优先购买权

这是指所有权人出卖某物或者物之应有份额时,对该物享有物权的权利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物或物之份额。在民法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通常包括:(1)按份共有关系中,某一共有人转让其应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合伙关系中,某一合伙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3)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出卖出租物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如果相互间的内容是相容的,那么数个物权均可成立,但为确保物之支配的顺利实施,法律将对先设立的物权提供优先保护。这种内容尚能兼容的物权,主要包括:

(1)同一物之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原因在于:他物权是所有权人让渡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给他人形成的,他物权的设立体现了所有人的意思。因此在他物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他物权人的权利,是所有权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否则将无人敢于在他人物上设定他物权。

(2)同一物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时,如果同为意定担保物权,先设定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物权;如果既有意定担保物权,又有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如果同为法定担保物权,则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受偿顺序。之所以法定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优先,是基于国家政策的考量,而非基于权利本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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