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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追及效力:保护与限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无论物权的客体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对其加以支配的效力。与物权的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相同,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是物权的支配权特性的结果。然而,在若干法定的情况下,法律出于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需要,会对物权人的追及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在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原先物上的一切物权,均将归于消灭,附着在这些物权上的追及效力,也将随之消灭。

物权追及效力:保护与限制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无论物权的客体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对其加以支配的效力。与物权的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相同,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是物权的支配权特性的结果。然而,在若干法定的情况下,法律出于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需要,会对物权人的追及权的行使加以限制。这些限制主要包括:

(1)动产的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力的承认。在物权法上,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不动产的公信力的规定,依法取得物之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在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原先物上的一切物权,均将归于消灭,附着在这些物权上的追及效力,也将随之消灭。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公示的公信力,牺牲原物权人的追及权,是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量。

(2)时效取得。在第三人因占有经过法定期间而依法取得物之所有权的情况下,原先物上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原所有人对物的追及权也随之消灭。

本章小结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在本质上体现为人对物的支配的关系;物权在权利属性上是支配权、对物权和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的特征;物权的客体为物,必须符合有体物、独立物及特定物的要求。各国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物权作出的不同分类,对于我们准确适用物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思考题:

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2.如何理解物权的本质?

3.试述物权客体的界定。(www.xing528.com)

4.试述物权的效力。

5.试述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追及力的关系。

【注释】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5页。

[3]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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