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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物权变动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被认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等债权行为之外而单独存在,并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承认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的立法原则,也称为区分原则或分离原则。凡采纳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学理上莫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如果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无法解释抛弃等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果,导致法律行为制度应有的概括性被降低。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物权变动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被认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等债权行为之外而单独存在,并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承认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的立法原则,也称为区分原则或分离原则。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第一,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是一种客观存在;第二,与债权行为旨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物权行为意在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第三,物权行为以物权意思表示为其内容,物权意思表示须与交付或登记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相结合,才能引起物权变动。以买卖为例,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的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尚需与出卖人另行作成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亦即与出卖人达成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凡采纳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学理上莫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承认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的学者,对于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认识上并不相同。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包括物权合意)本身就是物权行为,登记或交付则为其生效要件。另一种观点主张,只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包括物权合意)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才能构成物权行为。[51]在采纳了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中,由于单纯的物权意思表示本身并不能引起物权变动,只有物权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才能导致物权变动,故后一种观点较为有力。物权行为既然属于法律行为,那么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除《物权法》有特别规定者外,当然适用于物权行为。鉴于物权行为欠缺任何使当事人负担义务的要素,其作用旨在产生物权的变动,而非使当事人负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因此,民法中的债法规范原则上不适用于物权行为。[52]

对物权行为理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一般认为,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1)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使物权的变动得以明确化、客观化,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保障交易的安全。尤其是在出卖他人之物、种类物买卖或保留所有权等情形,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比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更容易判断物权变动的时间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53](2)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有助于完善法律行为理论体系。以抛弃为例,抛弃行为中并不存在产生债法效果的法律行为,但却有一个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如果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无法解释抛弃等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果,导致法律行为制度应有的概括性被降低。[54](3)法律行为理论的支柱乃是《物权法》中的物权行为和债权法中的债权行为。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那么法律行为的唯一理论支柱就只剩下债权行为,法律行为将因此失去概括性,难以成为民法总则中的一项制度,进而导致民法总则失去存在意义。因此,物权行为理论不但是法律行为制度得以建立的根据之一,也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得以建立的基础之一。[55](4)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提供了条件。如果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无法将物权行为的效力与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相分离,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无从产生,进而导致由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所带来的包括保护交易安全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效果,也无从实现。[56](www.xing528.com)

不过,对于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也有学者提出批评意见。早在起草《德国民法典》之时,德国学者基尔克就指出:民法典草案用教科书式的句子,强行将一项简单的动产让与在法律上分解为三个完全独立的现象,实乃学说对生活的凌辱。到商店购买一副手套并当场交钱取货之人,必须注意到三件事情的发生:第一,缔结一个债权法上的契约,由此契约产生的债的关系会因履行而消灭;第二,缔结一个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这一契约完全独立于前一个债权契约;第三,在上述两个法律行为之外,还必须完成一项虽然是法律“动作”但并非法律行为的交付。这些完全是虚构的,实际上不过是对于单一的法律行为有两个相异的观察方式而已。现在臆造出两个相互独立的契约,不仅会歪曲现实的法律过程,实定法也会因极端的形式思考而受到损害。[57]在我国,也有不少学者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持否定态度,认为所谓的物权合意纯属学者的虚构,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不过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而已,并不是什么独立的法律行为。[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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